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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8)

时间:2011-03-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2003 年 7 月 28 日 、 9 月 18 日 ,星云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彩虹公司所属的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管一厂签订的五份《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除 37cml 型
2003728918,星云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彩虹公司所属的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管一厂签订的五份《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除37cml型焊接框架认定协议上供货期暂定为812年,数量为5个品种的l3”的内容不予认定外,其他协议内容依法成立。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五步认定合格后,需方向供方出具认定结论通知书,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因此,五份认定协议的作用及意义在于为量产供货提供依据,即为当事人设立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供货合同的义务。当事人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应以其是否违反公平诚信磋商义务为要件。本案中,从五份认定协议的履行情况看,双方于200412月、20053月完成了37cml型框架和37cm防爆带组件质量合格的认定后,未能就这两个产品订立正式的供货合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订约不成的原因何在,彩虹公司是否构成违反公平诚信磋商义务。星云公司主张彩虹公司在20052月通知暂停供货,后又提出大幅度降价(30)的要求,是不履行认定协议、刁难星云公司的恶意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彩虹公司则辩称,其通知暂停供货并非和星云公司断绝供应关系,而是对星云公司“原来已交产品的价格等方面有些质疑”,并希望双方就批量供货价格等磋商一致后,依据合同供货;彩虹公司对批量供货价格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约,但星云公司认为这是“不平等的要求”,故而导致磋商失败,星云公司不愿按照市场价格供货才是“导致星云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的希望破灭”的真正原因。根据该院在另案判决中认定的“20048月至2005年初的期间里,确有星云公司根据彩虹公司的随时通知已向其供应了l80多万件零部件、彩虹公司也已向星云公司支付了900多万元的事实以及星云公司证人畅文华的证言,应认定彩虹公司在20052月通知暂停供货是对已交产品的价格有异议而对双方按通知供货关系的暂停,并非无故违反认定协议、拒绝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的行为。

    关于彩虹公司要求降价30%是否属于恶意磋商问题。由于双方均是市场经营主体,对2005年彩管价格下降均应有一定感受,彩虹公司2005年度的报告对20051季度彩管价格大幅走低等亦有明确体现。因此,彩虹公司采取节约挖潜、降低成本、加大新晶开发力度等应对策略,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正当的经营行为。在此情形下,彩虹公司要求星云公司供应的材料降价30%,具有合理性,应属于对供货合同内容磋商的合理要求,尚不构成违反公平磋商义务。另案审理的调解中,彩虹公司同意接收星云公司供货,但因星云公司要求彩虹公司赔偿一年多的停产损失而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期间,在星云公司要求的损失问题由法院认定处理的前提下,关于供货合同问题,彩虹公司承诺在双方就批量供货的价格等合同条款磋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接受星云公司供货。但因(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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