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订立 >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2)

时间:2011-03-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在订立合同时按照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之规定,确定双方争议的价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在订立合同时按照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之规定,确定双方争议的价格因素应当遵循下列认定路径: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抱着慎重态度,综合各方举证和已经发生的事实,特别是是否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是否违反了正常签订履行合同的诚信原则。如果是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且根本未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将正在履行、谈判的行为认定成缔约过失行为,难度是很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审判长、高级法官吴庆宝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王闯博士点评

上诉人: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案基本事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728,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所属的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管一厂签订37cm40cm54cml防爆带组件3个产品的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3份;同年918日双方又签订了37cm54cml型焊接框架材料、零部件两个产品的认定协议两份。上述五份认定协议约定了(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