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在双方履行认定协议过程中,认定协议中零部件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依照认定协议中关于“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 格做小幅调整,提高了样品供货的单位价格。这说明就已经签订并履行的认定协议中约定好的样品价格,双方都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协商调整,何况对于尚未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中的大批量产品的价格呢?应当看到,产品的价格的确定,不仅受制于市场供求关系,而且取决于产品的数量。根据规模经济的一般原理,买卖数量越多,产品价格越低。因此,认定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应当被视为样品的价格,并非是将来签订正式合同中的大批量供货的价格。因此,无论从本案中星云公司与彩虹公司于2004年8月6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而通过协商调整认定协议中样品的价格行为看,还是从彩虹公司彩管一厂与咸阳福阳物质供应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和2006年2月l0日签订的《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看,均可得出双方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或调整产品价格,以及样品价格不同于大批量正式供货合同中产品价格的结论。 特别是,2005年以来,由于技术的迅速更新发展,彩管的市场需求量大幅萎缩,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平均降价约30%,部分产品价格降低幅度超过50%。彩虹公司2005年度报告亦已显示,彩管销量急剧下降,库存急剧增加,彩管价格大幅走低,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截至 本案中,假设正式供货合同已经成立,而仅对价格约定不明时,彩虹公司已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与星云公司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由于认定协议中的样品价格不能当然地被视为大批量正式供货合同的价格,因此亦应根据双方交易惯例确定,而本案中双方曾于(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