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和第43条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四种情形。在本案中,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诉辩主张,判定彩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关键,主要在于在正式供货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彩虹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一)关于彩虹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问题 星云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彩虹公司在一审开庭时突然亮出该公司内部文件《新材料认定细则》,意指星云公司在签订认定协议时未按《新材料认定细则》中“认定程序”的要求做;但由于彩虹公司并未尽告知义务,因此,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经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材料认定细则》。内容的审查,该《新材料认定细则》的主要内容其实就是五步认定步骤、认定结论做出的条件以及将认定结果作为量产供货的质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新材料认定细则》的内容看,是否违反该《新材料认定细则》的条款,仅应对五份认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产生影响。如果存在彩虹公司故意隐瞒《新材料认定细则》的事实,其结果亦应是对认定协议的未能签订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对正式供货合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本案双方所缔结的五份认定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新材料认定细则》的相关条款精神基本相同,两者并无实质矛盾。加之,本案的事实是,五份认定协议已经依法成立并得到双方的履行,无论是认定协议的签订还是实际履行抑或是最终认定结果,五份认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并未因《新材料认定细则》的忽然出现而受到影响。其中,37cml型焊接式框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