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绝大多数应当属于直接为履行认定协议,间接为将来可能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所进行的必要投资。既然是投资和交易,必然存在必要的投人和一定的市场风险。星云公司关于认定协议样品通过五步认定并签发转量产会签表后就必须按照样品的价格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的主张,无疑是将认定协议与正式供货合同等量齐观,无形中想象并期冀一种无风险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的结果自然是彩虹公司将承担所有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但这种单方良好的交易愿望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认定协议内容和正式供货合同本身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要求,也与市场规律和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星云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并非完全是在双方磋商订立正式供货合同过程中基于信赖合同成立且彩虹公司违背诚信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而是部分由于为了进行交易而必须投入的成本付出,部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损失,部分由于拒绝彩虹公司提出的价格磋商条件而形成的停产损失,部分由于其根据彩虹公司的随时通知已向其供应了180余万件零部件、彩虹公司也已向星云公司支付了900余万元的事实,而产生彩虹公司会继续接受其样品供货的误解所导致的过量生产和积压损失等。因此,对于星云公司进行交易所必须投入的成本和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因拒绝接受彩虹公司提出的合理市场价格而停产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星云公司自行负担。对于因星云公司供应的零部件数量超过5份认定协议所规定的数量部分,造成其相信彩虹公司会继续接收其供货的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彩虹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在[2006]陕民二初字第l6号案件中已经根据公平原则对因重大误解产生的损失赔偿进行了处理,即认定彩虹公司应承担星云公司为准备供货而生产的产品和积压的损失,判令彩虹公司接收星云公司积压的全部零部件产品、半成品和采购的专用原材料,并同时向星云公司支付款项3887516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彩虹公司在本案中不再重复担责的认定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星云公司关于彩虹公司因未与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而应承担包括专用设备投资、专用模具投资及设备安装、运输、电力配套设备、员工培训费用等在内的共计3001万元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42条、第61条、第6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第l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60元,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l60060元,由星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案争议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 本案中所涉关键法律问题有三:其一,如何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要件?其二,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合同法上先合同义务的类型?其三,彩虹公司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