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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1)

时间:2011-03-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③ 关于提交的《新材料认定细则》问题。彩虹公司之所以在庭审中提交《新材料认定细则》,目的在于证明认定协议不是供货合同,意在证明认定协议不
?③关于提交的《新材料认定细则》问题。彩虹公司之所以在庭审中提交《新材料认定细则》,目的在于证明认定协议不是供货合同,意在证明认定协议不可能对供货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约定,是为了证明认定协议中不可能出现星云公司手写添加的供货期暂定为8l2年,数量为5个品种的13”的文字。事实上,星云公司所谓的故意隐瞒《新材料认定细则》并未阻止认定协议的签订,认定工作并未因为星云公司所谓的“故意隐瞒”而受到任何影响,因此,根本不存在彩虹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认定协议有关的重大事实问题。④关于通知暂停供货问题。在认定工作需要的样品数量达到要求,认定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彩虹公司当然应当通知星云公司暂停供货,在认定结束后、双方未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之前彩虹公司当然无义务接受星云公司的任何供货。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容忍在没有正式供货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以远高于市场的离谱价格进行采购。正如2003年双方在认定协议中约定的大批量样品几个不可能完全符合2004年市场实际而需要上调一样,20048月双方协议约定样品价格亦不能等同或取代2005年的市场价格。因此,彩虹公司在价格等方面有些质疑而通知星云公司暂停供货,并没有什么过错。关于设备闲置等投资损失问题。星云公司称彩虹公司通知暂停供货、不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导致其设备闲置等损失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市场的零部件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星云公司拒绝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正常供货,其设备自然难免出现闲置。正是因为星云公司不愿意正常供货而是企图高价供货牟取暴利才导致其投资的设备被闲置,星云公司只能自行承担其投资损失,而不能让彩虹公司买单。特别应当看到,星云公司通过履行认定协议已经取得的了可观的回报。具有成本优势的星云公司通过高价供应零部件样品收取了近千万元货款并获得大量利润,而且有两种零部件通过认定,还有一个零部件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2)彩虹公司提出的价格要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不存在恶意磋商的问题。如前所述,在星云公司试作的37cml型框架和37cml防爆带组件通过认定后,彩管及其零部件的市场价格发生了突变。一审法院组织调查时认定与20041230的样品价格相比,37cml型框架的市场价格降低了4394%,37cm防爆带组件的市场价格降低了3556%,54cml框架的市场价格降低了50%。因此,2005年星云公司的样品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在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的磋商阶段,不仅彩管价格出现了大幅降价,零部件价格也同步下降,根本不存在彩虹公司不顾零部件市场的实际而压价采购的行为。彩虹公司在磋商时对价格等方面有些质疑是符合市场实际的,星云公司认为这是平等的要求”的看法是背离了市场实际的。彩虹公司提出将样品价格降低约28%作为正式供货价格的要求不存在恶意;相反,在零部件市场供应价格大幅度降低的情形下,星云公司故意用2004年的价格对比来证明其在2005年双方磋商合同时的价格具备优势价格,坚持按照以高得离谱的样品价格来订立供货合同,才是违背市场交易原则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至于双方磋商收购星云公司积压的原材料的行为,是彩虹公司在价格分歧未决的情形下谋求解决纠纷的一种积极尝试,并不存在任何恶意磋商的成分。(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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