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7)
时间:2011-03-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次
( 三 ) 关于星云公司相关损失的处理问题 星云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因彩虹公司未与星云公司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给星云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专用设备投资、专
(三)关于星云公司相关损失的处理问题
星云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因彩虹公司未与星云公司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给星云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专用设备投资、专用模具投资及设备安装、运输、电力配套设备、员工培训费用等共计300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认定协议履行的目的只是确定星云公司所提供的试作样品是否能达到彩虹公司的质量标准要求,其零部件是否合格,是否可以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因此,认定协议不等于正式供货合同,认定协议中产品质量认定合格后并不意味着必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星云公司购置的设备和模具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9月10日、2003年10月9日和2004年2月25日;双方签订认定协议的时间分别是2003年7月28日和2003年9月18日;彩虹公司认定37cml型焊接框架和37cml防爆带组件合格并同意转量产会签表的时间分别是2004年12月21日和2005年3月16日。据此,星云公司购买设备及模具的时间正处于五份认定协议刚刚签订后少量样品的初步认定阶段,而彩虹公司签发37cml型焊接框架和37cm防爆带组件转量产会签表则是在一年之后。通常而言,在认定协议签订的初期,双方并不能准确地预知产品质量认定的结果,并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样品必然会通过“五步认定”而达到质量合格的要求。而且,认定协议中关于…五步认定,合格后,需方向供方出具‘认定结论通知书’,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意味着双方都要承担因样品可能不合格或者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等因素而形成的可能不必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的交易风险,双方皆应预见到将来签订正式供货合同时应有一些尚需协商解决的事宜。因此,尽管星云公司在购置设备和模具时存在对将来订立正式供货合同的某种期待,但购置设备和模具的直接目的应当在于履行认定协议。星云公司关于其购置设备和模具就是为了将来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的主张,未免育些牵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星云公司购买设备、模具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中(责任编辑:漆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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