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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0-10-24 10:4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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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提示:

       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合同订立、履行中会存在许多陷阱与风险。企业及相关人员若无风险意识,又不学法、知法、守法,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轻易上当受骗,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对于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甚至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一、合同陷阱与防范

  ()合同陷阱的主要表现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设置种种陷阱,可谓花样繁多。根据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鱼食引诱。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3.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4.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名称,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或通过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或骗取其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5.设置圈套。隐瞒履约能力或资信水平,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定金和原料等。在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6.设托订约。由第三人充当托儿,与合同一方恶意串通,为该方当事人进行欺诈创造条件,俗称“二过一”。

  7.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卖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卖方,诱使卖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8.诱使签约。有的企业为遏制竞争对手,以伪装签约的方式,使潜在的竞争对手丧失商机。

  9.玩弄条款。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疏忽或急于交易的心理,有意缺少或模糊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或订立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违约的条款,达到骗取违约金、定金或其他费用的目的。

    10.玩空头支票。履行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

    11.炒作煽动。围绕子虚乌有的事炒作传播,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案,棉花、蚕茧大战等。另外还有被国家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

  ()自我防范措施

    合同陷阱的有效防范要依靠全社会诚信与和谐机制的构建,包括工商、公安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依法办案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环境的形成。但最重要、最有效的还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防范。而要形成有效的自我防范,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订立合同必须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最起码,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形式要有把握;对要订立的合同性质及相关规定要有较为全面的把握。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学习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一定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照学习领会。只有注意强化法制观念,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细致、有效地订立合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者在纠纷产生后能有理、有力、有节地解决好。

    2.认清相关交易主体。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主要分法人、自然人两种情况审查。对法人,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尽可能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对自然人,要分清其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基于自然人的年龄或精神状况,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其订立合同的效力不同。这是必须要认识清楚的问题。

    3.细审相关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将条款表述规范、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涉及特别重大金额或事项的合同,应参考有关合同规范格式,并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4.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点:一是有利于及时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在产生的诉讼或仲裁中占有优势;三是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既要总结业务中成熟的经验,也要及时发现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改善日后工作。

    5.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注意向有专业知识的人请教,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并委托其把关,这是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保证。合同条款,有的看似公平,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有的看似对己方有利,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诸如此类的问题,通常要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才可识破。对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6.掌握相关防范技巧。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掌握生活中易发生的风险,特别是相关的防范技巧,是对付合同陷阱的必要良策。至于哪些防范技巧应该掌握,下面将按从一般原则到具体策略的顺序逐一展现一些实用技巧。若能注意学习与实践定会受益无穷。

  二、合同犯罪与预防

  ()合同犯罪种类

    在合同签订、履行中,除了民事欺诈等陷阱外,还可能存在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问题。这也是企业经营中不能不知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之相关的是合同诈骗罪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六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诈骗。侵害的客体是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另外,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普通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合同诈骗罪是l997年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都按诈骗罪处理。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合同诈骗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次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来,但并没像其他金融诈骗罪那样,发展为独立的罪名,当时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按诈骗罪处理,就是现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也同诈骗罪是一致的。所以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合同诈骗罪应当说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普通诈骗罪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的这一本质特征也应当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因此,要求被告人在实施履行合同行为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根本就没有诚意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对方骗取钱财”,这是两者的共性。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一是是否利用了合同的特定手段进行诈骗。二是是否扰乱和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客体。因为合同诈骗侵犯罪的是双重客体,这是区分两罪的两个客观标准。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覆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签订、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单位负责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述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不咨询、不调查,致使所签合同成为虚假的合同而被诈骗财物,或者发现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或知道对方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中不坚持主张合法权益,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犯罪预防

    合同犯罪的发生,多数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贪图便宜利益,违背正常程序和法律规定办事,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以致被骗。如果合同签订人能在主观上注意防范,客观上加以规范,合同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预防的。具体而言,除了要做到预防合同陷阱的六点外,企业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责任教育。要对有关直接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进行培训,必须使其知道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不仅可能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依法负刑事责任。

    2.制定有效机制。将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的整个过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依规定程序审批。严格管理法人的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等。

    3.注重合同担保。常见的担保有人的保证、物的担保、定金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担保方式的掌握灵活运用。不论何种方式,只有真实有效的担保,才能为单位利益提供保障。

  4.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在遇到合同诈骗嫌疑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有这样,才能迅速破案,并有助于借助司法机关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

关联案例分析

·案情

    19984月,许前发(在逃)在常宁市遇被告人刘光波,要求刘光波介绍他人前来购买钨砂。刘同意,并与某公司业务员周某联系,周某又告知某冶金公司经理李某到常宁购买钨砂,李同意。19985月初,许前发找到被告人廖升旗,廖又找来被告陈年徕,三人商量共同做钨砂诈骗生意。1998511,冶金公司经理李某派公司业务员欧某跟周某到常宁看货取样。许前发与被告人陈年徕即将欧某、周某带到常宁市白沙镇个体户张某的磁选厂,许前发对张某谎称要购买该厂钨砂,并要求先取样化验,张某同意,许前发就要欧某在该厂提取少量钨砂样品带回检测。同年512日,样品经检测,含钨量达703%。李某钨砂纯度高,即决定购买,并安排业务员携带20000元定金到常宁市与前发和被告人廖升旗、陈年徕签订钨砂购销合同,即日上午廖某冒充某磁选厂的代表洽淡合同签订事宜,并收取20000元定金。被告人寥升旗、光波、陈年徕及许前发即将此款私分。被告人陈年徕从廖升旗处领取现4600元,被告刘光波和许前发共同从廖升旗处领取现金9300元,余由廖升旗占有。合同签订后,许前发找人买钛铁冒充钨砂。冶金公司负责人李某带现金提货时,为了掩盖以钛铁代替钨砂的真象,被告等人故廷时间到晚上才让李某看货。当晚,李某误将钛铁当成钨砂买,在清货款l5万元人民币后,即将l96吨钛铁全部运回。被告人寥升旗、陈年徕、刘光波同许前发等分赃。李某将钨砂运回郴州后,于521取样检测,其砂含钨量为024%至033%,方知货物是钛铁李某向公安机案,l99878月,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犯罪?是何种性质的犯罪?

·专家点评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廖升旗、陈年徕、刘光波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以钛铁假冒钨砂骗取他人现金17万元,数额巨大,已经完全不同于合同纠纷的性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避险方案

 一、风险、责任意识是前提。企业签约中的决策者、责任人必须具备风险意识,否则就会轻易上当;时要有责任意识,否则就会为私利害单位、国家之公益,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法、知法、守法是关键。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背景,就难以保证合同的设立和履行合法有效。

 三、洞悉种种陷阱与圈套、掌握各路防范技巧是捷径。 不论对付什样的陷阱与圈套,坚持如下点就可构筑有效的防火墙:依法签约应记牢,对方资格要可靠,自身能力也重要,权利义务须平等,合同力求书面写,示范文本多参照,专业人员多请教,一旦遇骗把案报。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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