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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5)

时间:2011-03-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5 份认定协议,以彩虹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 (1) 依法终止星云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的协议; (2) 由彩虹公司赔偿星云公司投资损失 2634 万元; (
5份认定协议,以彩虹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终止星云公司与彩虹公司签订的协议;(2)由彩虹公司赔偿星云公司投资损失2634万元;(3)由彩虹公司赔偿星云公司生产损失396万元。该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在2003728918签订的5份《材料、零部件认定协议》的事实属实,该认定协议履行的目的只是星云公司所提供的试作样品是否能达到彩虹公司的质量标准要求,其零部件是否合格,是否可以作为量产供货的依据。因此,这五份认定协议并不具备购销合同或供货合同的性质和基本内容,不能作为双方确立供货关系的依据。第二,在《37框架协议》上签署的供货期暂定为8—12年,数量为5个品种的l3”这一段字是双方都同意并签字盖章的事实,星云公司自始不能举证提出有关两份原件的证据,而且在庭审时称两份原件是分别打印、书写,其后又称是一份原件系打印、书写,另一份原件是复印后再盖章的,前后陈述矛盾。根据该院对与彩虹公司有供应零部件业务往来的外协厂的调查和司法鉴定结论,星云公司所提出的上述事实证据不足,该院不予认定。故星云公司提出彩虹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彩虹公司赔偿投资损失263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第三,在20048月至2005年初的期间,确有星云公司根据彩虹公司的随时通知已向其供应了180多万件零部件、彩虹公司也已向星云公司支付了900多万元的事实,其供应的零部件数量已远远超过5份认定协议所规定的数量,事实上的这种供货关系造成了星云公司相信彩虹公司作为需方会继续接收供货的重大误解,对星云公司为准备供货而生产的零部件成品、半成品及采购的专用原材料等的积压损失,彩虹公司负有主要过错。星云公司未与彩虹公司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亦有一定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彩虹公司应当对星云公司积压的零部件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等予以接收,并按双方核查的清单向星云公司支付货款。第四,庭审结束后,星云公司的代理人又向该院提出新的代理意见,认为彩虹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按缔约上过失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该院认为,星云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庭审结束后又提出此项请求理由与星云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彩虹公司应按约定负合同责任的请求相互矛盾,应属另一新的诉讼请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星云公司提出彩虹公司应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请求,该院不予审理。依据《合同法》第5条、第12条、《民事诉讼法》第ll0条、第138条之规定,判决:一、彩虹公司按后附清单所列的对星云公司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予以接收,并同时向星云公司支付款项3887516元。二、驳回星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7,星云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彩虹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彩虹公司赔偿星云公司设备投资、专用模具投资、设备安装、运输、电力配套设备、员工培训费用等共计3001(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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