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判断当事人违约与否的客观标准之一。对于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来说,其纠纷往往来自约定的不明确。比如“争取五月底交付租赁物”、“合同签订三个月后交付租赁物”诸如此类。这些不确切的表达语句,不仅会造成当事人双方理解上的歧义,而且还会引起因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纠纷。对于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来说,关于合理准备时间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在默示更新中,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是否续订合同,因为双方的利益是相对立的,一旦发生争议必定各执一词,所以对当事人的行为要有确定性。 在订立租赁期限时要注意这些问题: 1.合同中对期限的约定要明确肯定,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言,期限的约定可以直接规定年、月、日等具体日期,也可以规定一个时间段。对于租赁期间的具体终止日期,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年、月、星期的最后一天为终止日期。 2.租赁合同有最长期限而无最短期限的限制。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若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则超过部分无效,即缩短为20年。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确有长达20年以上的必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当然续订合同的期限也不得超过20年,此20年的期限自续订之日起算。 3.对于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更新后的租赁关系,在租金及其他方面与原租赁合同相同,只有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2)必须是承租人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承租人未继续使用,则不得视为默示更新。 (3)必须是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继续使用的事实,且未提出异议。 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注意问题。 (1)首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