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租赁合同 >

如何签订财产租赁合同?(13)

时间:2011-01-15 15:5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 2 )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指损坏的租赁物在事实上能够修复、经济上也合算。如果租赁物事实上不能修好,或者虽能修理好,但花费太高,在经济上不

2)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指损坏的租赁物在事实上能够修复、经济上也合算。如果租赁物事实上不能修好,或者虽能修理好,但花费太高,在经济上不合算,就没有修理的必要。例如,房屋雨天渗漏为有修理的可能,如果房屋完全倒塌就没有修理的可能。

  (3)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损坏需要维修的,承租人应该通知出租人。因为一般情况下都由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对于租赁物是否需要维修,承租人最了解,而出租人一般并不知道。在出租人不知道租赁物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情况下,让其承担维修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租赁物在使用期间如有维修必要,除非出租人也明确地知道该情况,承租人应该尽通知义务。如果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出租人不发生修理租赁物的义务。

  (4)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依习惯租赁物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2.租赁物维修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首先推定出租人负担维修义务;除非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现的故障,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这样才能免除了出租人责任;如果租赁物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属于租赁物正当、正常的磨损,消耗或其他故障,出租人应负责维修并予以更换备件;出租人一般应承担属于正常的租赁物的日常维护工作,本应由出租人对租赁物维修、承租人已尽通知义务,而出租人不予维修的,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应由承租人维修保养的,承租人未尽此义务,需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出租人进行维修,而承租人未尽通知义务,出租人不承担维修责任。

  3.订立租赁合同,最好明确发生何种故障时由何方承担何种责任。    .

技巧8 关于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主要是指在标的物是房屋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原因是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承租人以后的活动能否继续进行,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法律规定在这种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优先购买权,但是否约定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影响。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