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惠阳市人民法院(2001)惠阳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l999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二、维持惠阳市人民法院(2001)惠阳淡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 本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附录财产租赁合同范本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