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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财产租赁合同?(4)

时间:2011-01-15 15:5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技巧 3 租赁财产的名称、质量、数量要写准确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耗物,而且应当是特定的物,所以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名称必须是
技巧3 租赁财产的名称、质量、数量要写准确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耗物,而且应当是特定的物,所以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名称必须是唯一的、特定化的,没有含糊。   

1)租赁物的名称必须是唯一的,特定化的。唯一性指租赁物名称的单一性、整体性。例如,某公路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绞拌机、压路机、平地机等租赁合同》,虽然从名称上看似乎并非单一,而实际上,合同确定的内容都是工程机械设备,即合同标的具有整体性。

  合同标的特定化是相对而言的,一经承租人选择完毕,其承租的财产就具有特定性内容,成为特定物,而且这一特定性持续到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租赁物名称的唯一性、特定性在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意外灭失、毁损,由于一方过错造成难以返还租赁物,责任问题应该是确定的。

  (2)租赁物应该是有体物,非消耗物。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协议。由此类合同性质规定,标的物应该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即有一定形状,人的视觉、知觉能够感知的东西,而且不易腐烂、变质、消化、消灭其价值的物体,否则不能作租赁合同的标的。

  但是在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不注意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别是标的物的质量情况不在合同中明确订明,这样在返还原物时验收就失去了依据和区分责任。租赁物随着租赁期限的延长,会发生磨损和变旧。如果返还时的标准没有规定清楚,则不容易区分其责任。

  20028月,苏某和朱某两人和胡某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苏某和朱某向胡某承租店铺,面积为25平方米,租期自20028月至20049月止,租金为每月16000元,租赁期间的各类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协议签订后,苏某和朱某按约支付了租金,胡某也向两人交付了店铺。苏某和朱某在取得店铺后发现租赁店铺的实际使用面积不足l7平方米,就与胡某交涉,要求胡某要么补足协议约定面积,要么按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和朱某租赁的店铺实际使用面积的确不足(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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