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随时撤租,承租人可以随时退租,但必须给对方当事人合理准备时间。实践中,对“合理准备时间”要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要防止有的不法分子故意利用合同履行期限规定不明、刁难对方,骗取违约金。 对于房屋的租赁,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不要订立未定期限的合同,否则在房屋回收的时候可能会引起纠纷。对于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可以退租腾房?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定不够完备,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l9条中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根据该条规定,未定期限的房屋租赁是否判决退租腾房,主要考察两个情节:一是产权人收回房屋是否自住,主要是看产权人住房条件是否困难;二是看承租人是否有其他房屋,是否可以搬迁。在实践中,根据双方居住条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解决方法: 一、承租人确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则无论产权人住房是否困难,均应退租腾房。在产权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理应准许其行使对自有房屋的使用权;即使产权人住房条件比较宽裕,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未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只需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限即可,一旦产权人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亦应准许,但应给承租人搬迁腾房必要的时间。 二、承租人无其他房屋,且产权人住房相对宽裕的,一般不准许产权人全部收回房屋。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出现承租人无家可归的情形,法律要求产权人让渡一部分所有权,具体讲就是暂时放弃行使自有房屋的使用权。 但其对房屋的其他所有权,如处分权、收益权仍受法律保护,该房可以出售,亦可以收取房租。 三、承租人无其他住房,搬迁确有困难,但同时产权人亦无房居住,住房困难的,则应本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协调双方矛盾,尽量解决困难。 赵某拥有私房三间,使用面积共计42.8平方米,多年来一直租与马某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的有马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赵某除该处房产外,在他处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随子女居住。2000年1月,赵某以自己所有的私房三间现由马某一人租住,且自己住房困难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收回该房自住。(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