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间的财产维修责任未作约定或约定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这是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承租人的自助行为,但同时又附加了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因为租赁物一般情况下由承租人占有,规定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对避免不必要损失和迅速解决问题很重要。另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现的故障,出租人不应负修理责任。 实践中,当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由谁承担维修责任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出租人往往认为故障是承租人的使用造成,当然由承租人负担;而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对其提供的使用、收益权应负保证责任,一旦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收益,当然由出租人负责修理。 2003年8月5日,原告北京平安顺达汽车修理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12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年租金2.7万元,原告无偿为被告提供水、暖气。2004年,被告给付租金后,原告未适当履行供暖义务,致使室内暖气片被冻坏。2005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下年租金,被告则要求原告修复供暖设施。 原告未予修理,被告亦未交付租金。后来平安顺达汽车修理公司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租房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租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无偿提供暖气,而原告在收取了当年租金后未能很好的履行供暖义务,因此被告拒绝给付下一年全部租金的理由正当。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平安顺达汽车修理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昊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应到底由谁承担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呢?双方当事人应注意哪些相关问题呢? 1.出租人在这些情况下应尽维修义务。 (1)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指租赁物需要维修才能满足承租人依约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虽然有损失但并不妨碍承租人约定使用收益的,那么租赁物没有维修的必要,出租人不负修理的义务。租赁物因为出租人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租赁物毁损而有维修必要时,出租人有维修的义务。但是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出租人没有维修的义务。因为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如果没有尽此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