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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财产租赁合同?(11)

时间:2011-01-15 15:5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 2000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马某承租赵某私房未违反租赁合同,且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遂于20003月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由马某腾出诉争之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马某曾于80年代初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租赁期限未定。后马某一直于该房内居住,现在该房内居住人系马某一家四口人,赵某在他处无其他住房,一直随子女居住。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所有证、私房租赁契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但赵某所述其私房由马某一人居住及其在外另有住房一节,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双方诉争之房是赵某的私产房,其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之权利,且赵某现他处无正式住房,其居住困难大于承租人马某。马某一家四口人占住私房三间,具备腾退部分房屋的条件,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收房之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据马某家庭人口情况,赵某要求将房屋全部收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于20007月,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二审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马某及其共居人将三间争讼房屋中的西向第一间腾空交予赵某。由赵某负责将该房与第二间之间隔断墙上的门封堵,并使该房另行开门。

  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技巧7 租赁财产的维修和保养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在租赁合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出租方提供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承租方提供租金,一旦租赁物出现故障而不能使用、收益,双方的合同利益就不能实现,这时只有通过维修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的租赁物维修责任,也可以不约定。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间财产维修责任的,依约定执行。未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因为承租人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支付了租金,出租人应该对租赁物的适用性负担保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持租赁物合乎约定用途或一般用途。所以出租人对正在使用中的租赁物负有检查、修理的义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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