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放弃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6年9月16日,A汽车制造厂与B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A汽车
制造厂供给B进出口公司某种品牌的汽车50辆,单价98000元,总计货款490万元。合同
规定,B进出口公司须在同年11月底以前将货款汇入A汽车制造厂的账户,款到10日内由
A汽车制造厂将货供完。倘若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5%的违约金。另外,从合同
签署日起,B进出口公司须于5日内交付15万元定金。同年11月5日,A汽车制造厂向B进
出口公司发去传真,要求B进出口公司付款。B进出口公司复电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
先发货,再付款,A汽车制造厂予以拒绝。在A汽车制造厂多次催促下,B进出口公司于同
年11月25日复函正式表示,B进出口公司自愿放弃15万元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A
汽车制造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一切
损失。
【法律解析】
实践中,定金的最基本的形式包括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两类。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
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一方在交付解约定金以后可以放弃定金而解除合
同,这种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违约定金,
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违约定金设
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此种定金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定金条款时,并没有规定B进出口公司支付定金以后,
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规定的定金并非解约定金,而是违约定金。既然是违
约定金,即使放弃定金,也不能解除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在B进出口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B进出口公司作为交付定金一方,依据定金罚则自
然丧失定金。此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贷款的5%的违约金,对同一
违约行为如果同时运用违约金处罚和定金处罚,对B进出口公司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A
汽车制造厂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因此,运用定金罚则就不应该再运用违约金制裁。所以A
汽车制造厂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
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
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
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
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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