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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纠纷案

时间:2010-10-12 21:13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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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原华建材公司

       被告:被兴建设公司

        原告原华建材公司因与被告被兴建设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将被兴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原华建材公司诉称:2004427 日,原华建材公司与被兴建设公司下属的宣祥家园项目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华建材公司出售冷热水PPR管道及管件材料给被兴建设公司,并由原华建材公司承运至被兴建设公司宣祥家园工地,被兴建设公司以支票结算,货到现场付款60%,余款2005427前付完。被兴建设公司购货总价款为24407377元,被兴建设公司陆续付款l3812087元,尚欠10595290元。原华建材公司多次催讨,被兴建设公司宣祥家园项目部李某于20059262006325两次出具书面欠条对欠款予以确认。2008723,被兴建设公司清欠办张某在原华建材公司出具的催款函上签字确认,但被兴建设公司仍未付款,原华建材公司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兴建设公司支付货款l0595290元及利息2283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兴建设公司承担。

    被告被兴建设公司对原华建材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l059529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华建材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没有依据,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未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不同意支付利息。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被兴建设公司承认原告原华建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1059529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对原华建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利息支付问题,法院查明,2004427,原华建材公司与被兴建设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工地被兴建设公司支付60%的货款,余款一年内付完。诉讼中双方均确认原华建材公司已在20054月将货物供齐,故法院认为,被兴建设公司至迟应在2006430前将全部货款付清,被兴建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华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的规定,被兴建设公司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华建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其应向原华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而对于利息的具体金额,迟延支付40%货款的利息应从200651开始计算。原华建材公司最初主张利息是22830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51计算至2008930。诉讼中,原华建材公司重新计算了该公司要求的利息,其计算依据和方式是:200651l230日,按照l3年期贷款利率603%计算,计425931元;200711l230日,按照l3年期贷款利率63%计算,计667503元;200811l030日,按照l3年期贷款利率756%计算,计667503元。合计l760937元。原华建材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算日期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后,其主张的利率并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故法院予以支

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被兴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B10日内向原告原华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059529元,赔偿利息损失l760937元,合计l2356227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被兴建设公司未提出上诉。

    评析

    ()损失赔偿与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l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确定了三种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而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关系,按照第112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在一般情况下.继续履行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的。

    11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违约责任承当方式,是当事人事先对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明确约定: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挂钩,第ll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高低,以便与实际损失相适应。

    对于逾期欠款的合同纠纷而言,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款就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逾期不付款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那么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而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往住就会在实践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逾期欠款的利息。本案中,原华建材公司就要求被兴建设公司支付利息,而被兴建设公司就认为原华建材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没有依据,因为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未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兴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是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处理的。该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受到可预见性原则的制约,一般而言,当事人都是主张对方支付利息,以支付银行利息作为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属于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对双方当事人也较为公平。因此,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基于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考虑,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正是按照这一思路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兴建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华建材公司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华建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华建材公司要求被兴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利息的确定方式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这一规定,在计算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或者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金额时,法院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来计算。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也在不断变化,曾有万分之四、成分之二点一等标准。实践中,法院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些罚息利率来进行计算。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l2月10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一50%。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由固定利率改为浮动利率,而且各个银行在其贷款合同中也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因此法院不再按照中国人民银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来进行计算,而是在当事人自行主张的基础上,转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来计算当事人主张的利息。

    本案中,原华建材公司计算利息方式是按照不同时段的不同贷款利率来分段计算,最终主张全部的总和。而法院认为原华建材公司计算利息的起算日期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后,其主张的利率并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因此采纳了原华建材公司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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