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还是承担一般的违约责任? 【案例】
2007年5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购合同,合同约定首付4万元,
2个月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其余房款,逾期则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在签合同的当天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交付了4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给他开具了4万
元收据。合同签订一个多月后,张某发现没有合同约定编号的房屋,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
返还定金,可是房地产公司说编号是书写错误,而且合同没有约定定金,因此拒绝返还。
请问:卖方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解析】
本案中,张某交给房地产公司定金4万元,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没有给
张某约定编号的房屋,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由于张某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
定金,只是口头约定,则不能按照定金的规定主张双倍返还,但张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势)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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