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沙坡村委会)。 被告: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碑林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碑林科技园)。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理委员会和碑林科技园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1年碑林科技园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文件、批复,以撤村转户的方式征用北沙坡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先期使用了北沙坡村委会土地94.532亩。l997年9月30日,根据北沙坡村委会不愿撤村转户的请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以碑政法[1997]079号批复,对北沙坡村委会已交给碑林科技园使用的土地补办征地手续。 北沙坡村委会与碑林科技园 另查, ◆诉辩 原告北沙坡村委会诉称: 被告碑林科技园辩称:《征地协议》第3条属无效条款。该约定改变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中的征地用途,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双方《征地协议》第7条第3款约定的日2‰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同期日利息损失。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应为l22.0266万元。欠款或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体现为利息损失,而在支付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再计算利息损失属重复计算。请求驳回北沙坡村委会的请求,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碑林科技园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征用北沙坡村委会土地的主体资格。碑林科技园虽先期使用北沙坡村委会土地,但双方已于 双方已于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沙坡村委会与碑林科技园签订的《征地协议》以及补充《协议》,除《征地协议》第3条约定无效、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核减外,其余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碑林科技园支付北沙坡村委会逾期付款违约金123.1311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北沙坡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北沙坡村委会和碑林科技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沙坡村委会主张一审判决不应将双方约定的日2‰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请求判令碑林科技园支付l391.4275万元违约金。碑林科多巴技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支付123.1311万元的违约金。 二审另查明,l998年5月ll日,受碑林科技园委托,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对《征地协议》第3条涉及的规划范围内生活区属于北沙坡村委会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二环路北的土地进行了测绘,结论为上地面积共90.387亩,其中绿地ll.602亩,占路面积36.937亩,余下可开发面积为41.848亩。碑林科技园未办理该部分土地征用手续,北沙坡村委会及其所属的双环公司自行开发经营该部分土地。北沙坡村委会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征地 约定具体金额,其中一份《征地协议》文本第4条中有关青苗补偿费数额系北沙坡村委会在签订后单方填写。 双方于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碑林科技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征用北沙坡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的资格之后,与北沙坡村委会于 根据《征地协议》约定的征地亩数和单价,碑林科技园应向北沙坡村委会支付征地款1191.10万元。《征地协议》第4条中约定的青苗补偿费没有约定具体金额,双方于 双方对账后,北沙坡村委会对碑林科技园共支付1483.431485万元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北沙坡村委会在一审起诉时和二审上诉中主张碑林科技园拖欠征地款211.9946万元和利息8.1932万元,是根据《征地协议》约定从l998年6月30日起碑林技园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开始计算所欠款额的利息。脾林科技园共支付北沙坡村委会1483.431485万元,已经超额支付了按照《征地协议》约定应支付的1191.10万元,不欠北沙坡村委会的征地款,但根据碑林科技园举证证明计算得出其尚欠逾期付款利息51.6289万元。在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违约责任、双方亦未经协商违约责任承担的情况下,碑林科技园超额支付的款项不具有违约金性质,余下292.331485万元中的一部分款项可视为对自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同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欠款或逾期付款造成接受款项一方的损失体现为利息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北沙坡村委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碑林科技园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超过同期贷款利息损失。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征地协议》中约定日2‰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无论是北沙坡村委会主张的l391.4275万元,还是碑林科技园计算的620余万元,均过分高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部分逾期付款的利息51.6289万元。如何确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根据《合同法》第l14条的规定精神,应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本案中,碑林科技园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北沙坡村委会逾期收到征地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为由,请求予以调整,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碑林科技园愿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算,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虽然与利息损失相比数额较高,但介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之间,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这是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调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结果,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适用约定违约金,但在当事人提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违约金;北沙坡村委会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适用约定违约金而适用法定违约金标准应予纠正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碑林科技园没有按照《征地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征地款,一审法院在认定其存在逾期付款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基于碑林科技园的请求,针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实际情况,判令碑林科技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向北沙坡村委会支付l23.1311万元违约金。是根据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整的行为,并无不妥,碑林科技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北沙坡村委会主张一审判决不应将双方约定的日2‰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请求判令碑林科技园支付1391.4275万元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违约金的性质 从目前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观点来看,认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参照,即与《合同法》第ll4条中规定的损失挂钩。本案中,碑林科技园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北沙坡村委会逾期收到征地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为由,请求予以调整,符合《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条件。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按约定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原《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ll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的属性。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二)约定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对违约金的调整进行补充规定,主要内容为:(1)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2)违约金的约定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增加,但增加后,不能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3)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约定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一审法院先是判定碑林科技园逾期付款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按照双方约定的按照日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大大超过北沙坡村委会应收征地款的利息损失,故基于碑林科技园的请求,针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实际情况,判令碑林科技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向北沙坡村委会支付l23.1311万元违约金。二审法院也认定北沙坡村委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碑林科技园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超过同期贷款利息损失。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征地协议》中约定日2‰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无论是北沙坡村委会主张的1391.4275万元,还是碑林科技园计算的620余万元,均过分高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部分逾期付款的利息51.6289万元。如何确定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精神,应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基于碑林科技园愿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算,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虽然与利息损失相比数额较高,但介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之间,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这是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调整,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结果,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应该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于其降低或者增加,必须以当事人有明确主张为前提,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变更。并且其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对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形.违约方提出抗辩,守约方对其损失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生活经验而综合判断。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