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原泰广告公司。 被告:被轩公司。 被轩公司在另案中起诉原泰广告公司,要求原泰广告公司支付,法院判决原泰广告公司向被轩公司支付工程款35万元及滞纳金35万元,已扣除原泰广告公司代垫的5万元。 原泰广告公司拍摄的部分照片显示:被轩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还有部分照片显示的是撤场清理情况,垃圾、地面均未作处理。绿波朝阳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证实:主题乐园活动期间在迷宫和金字塔内出现漏水、漏雨现象。绿波朝阳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心还证实主题乐园活动原定于 华永建筑工具租赁公司证实被轩公司于 ◆诉辩 原告原泰广告公司诉称: 210570元。双方约定主题乐园结束后,由被轩公司负责所有的拆除场地清理工作,并将场地恢复至原泰广告公司要求的状态。但被轩公乏没有履行任何相关承诺就退出了现场,致使原泰广告公司最终完成场地的撤场恢复工作,造成原泰广告公司直接损失94700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轩公司承担违约金50万元;(2)原泰广告公司为被轩公司垫款8万元,判令被轩公司偿还3万元;(3)被轩公司承担因先行撤场给原泰广告公司造成的额外损失94000元;(4)判令被轩公司应按原泰广告公司同及时星公司的结算价,重新计算并结算已做的全部游戏棚、饮料棚,并将两者结算差价21万元退还原泰广告公司;(5)由被轩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被轩公司辩称:被轩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原泰广告公司为被轩公司垫付的3万元可以返还。原泰广告公司要求被轩公司返还多收的工程款210570元,主要依据是另一个公司的报价,这不能说明问题,因为被轩公司方提供的不仅是工程的建造,而且还有设计的理念等,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经就预算报价达成一致,原泰广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来支付款项。撤场费用方面,被轩公司完全按照原泰广告公司的要求履行了清场工作,此后原泰广告公司的行为与被轩公司无关。原泰广告公司没有支付被轩公司相应的款项,对被轩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影响,诉讼费用应当由原泰广告公司承担。 ◆审判 法院认为:原泰广告公司与被轩公司通过签订《大型移动式“木乃伊归来”主题乐园2006北京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订立承揽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泰广告公司与被轩公司就合同履行中的剩余价款支付、施工质量、代垫款项、撤场清理等方面发生纠纷,引发诉讼。 关于剩余价款及代垫款项的问题,法院已在上案中处理完毕.同时解决了原泰广告公司代垫款项5万元。另外的3万元代垫款,法院判令被轩公司向原泰广告公司支付。 关于施工质量问题,有证据表明主题乐园的迷宫和金字塔内出现漏水、漏雨现象,雕塑有破损现象,这直接影响原泰广告公司的经营效果,直至经营效益,被轩公司作为设计、制作、安装方对此应承担责任。法院按照双方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结合施工质量所体现的违约程度,判令被轩公司向原泰广告公司偿付违约金40万元。 关于撤场清理问题,根据双方约定.被轩公司负责所有主题乐园工程的拆除、场地清理工作。原泰广告公司提出被轩公司未完成清理工作提前撤场,提交了绿波朝阳公园景区管理中心的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据法院已采信。被轩公司如认为其履行了该项义务,其负有举证责任。该公司提交的华永建筑工具租赁公司和祥龙物流公司的相关证明,只说明了被轩公司完成了脚手架和舞美设备及道具的拆除,还不能反映工程拆除、场地清理的全貌,比如垃圾的处理、地面的整平等,被轩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被轩公司未完成全部拆除、清理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泰广告公司为此提出了94700元的损失赔偿请求,但鉴于原泰广告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清场费用的材料未得到法院采信,故该数额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考虑到原泰广告公司最终完成了清理工作,必然有费用损失.法院判令被轩公司向原泰广告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 另外,原泰广告公司还提出被轩公司与及时星公司关于游戏棚、饮料棚的结算价格不同,要求被轩公司退还21万元工程款的问题。原泰广告公司在与被轩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被轩公司的预算价格提出质疑;在实际履行中也未因价格不理想而阻止被轩公司施工,且及时星公司的报价与被轩公司的有差距,也羁于商业交易活动中正常的情况。所以法院对于原泰广告公司要求被轩公司返还21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第114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被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l0日内向原告原泰广告公司偿付违约金40万元、支付代垫款3万元、赔偿清场损失3万元,共 计46万元; 二、驳回原告原泰广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轩公司提出上诉。 被轩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①一审判决认定被轩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被轩公司不存在任何施工质量问题,照片和绿波管理中心的说明均不能证明被轩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②一审判决认定被轩公司承担违约金不正确。③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依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泰广告公司就被轩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照片是当时的客观反映。从一审举证责任的分配看,被轩公司是施工承揽合同的设计施工单位,当时签订的是一包到底的合同,关于质量问题被轩公司有举证责任。庭审中被轩公司对施工质量问题始终予以回避。关于被轩公司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问题,不仅照片和绿波管理中心的证明能说明,而且还有检验报告加以佐证。原泰广告公司已如实向被轩公司告知了施工质量问题。被轩公司提前撤场给原泰广告公司制造的损失,原泰广告公司主张的是9万多,一审判决赔偿3万多也是明显过低的。 二审法院认为:原泰广告公司与被轩公司签订的《大型移动式“木乃伊归来”主题乐园2006北京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绿波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其单位人员出庭作证,且结合原泰广告公司出具的照片,可以认定被轩公司作为设计、制作、安装方,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被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其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故一审法院判令被轩公司向原泰广告公司偿付违约金40万元并无不当。并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认定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至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为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全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出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在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轩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原泰广告公司与被轩公司通过签订《大型移动式“木乃伊归来”主题乐园2006北京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订立承揽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有证据表明主题乐园的迷宫和金字塔内出现漏水、漏雨现象,雕塑有破损现象,这直接影响到广告公司的经营效果以及经营效益,被轩公司作为设计、制作、安装方对此应承担责任,且被轩公司未完成全部拆除、清理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泰广告公司提出被轩公司未完成清理工作提前撤场.笋提交了绿波朝阳公园景区管理中心的证明予以佐证。被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被轩公司向原泰广告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