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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损失赔偿

时间:2010-10-12 05:26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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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息损失赔偿的定性

    按照《合同法》第ll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暖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07条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继续履行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

    对于逾期欠款的合同纠纷而言,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款就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逾期不付款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那么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金。而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往往就会在实践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逾期欠款的利息。

    本栏目“逾期付款利息纠纷案”中,原华建材公司就要求被兴建设公司支付利息,而被兴建设公司就认为原华建材公司要求支付的利息没有依据,因为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未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兴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必须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违约金。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属于法定的违约责任,即便没有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仍可就违约造成的损失主张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是按照第l l3条的规定来处理的。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当事人不按期支付合同款会使一方当事人的资金流动受到影响,虽然这不是一种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是也会使当事人失去通过进一步的交易盈利的机会,这就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损失。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受到可预见性原则的制约,一般而言,当事人都是主张对方支付利息,以支付银行利息作为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属于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对双方当事人也较为公平。因此,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基于赔偿预期利息损失的考虑,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利息的诉讼清求一般都予以支持。将支付利息也视为一种损害赔偿。

    2.利息的确定方式

    实践中,利息的确定方式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样,也经历了从最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到后来参照同期贷款和存款利率的过程。但是,参照存款或者贷款利率的问题在于,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贷款利率是经常变动的,一年之中往往会多次变动,这种变动势必会给利息的计算带来很大的困难。认定哪一个利率属于“同期”的贷款利率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履行期限届满时的利率计算或是以法院判决时的利率计算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其次,更为关键的是,无论存款还是贷款,因为期限的不同,利率也会不同。在计算利息时,应当根据哪一种期限的利率来进行计算完全没有明确的标准。如果违约方拖欠合同款的时间不长,那么适用长期限贷款的利率就明显不合适。但是,贷款的期限在贷款之初就是已经确定的,而拖欠合同款的违约行为在付清欠款之前会一直持续,如果拖欠时间较长,那么在最初适用较短期限的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同样也是不太适宜的。因此,在计算作为预期利益损失的利息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或贷款利率这一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来加以指导。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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