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和检验等类型。
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称为定作人和承揽人,其中,要求他人完成一定工作并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按照他人的要求完成一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合同。
(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需要履行特殊程序或采取特定方式。
案倒3-1-1 承揽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谁之过?——方丙诉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在履行其与孙乙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造成其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6日,孙乙与被告甲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签订了装修孙某的位于戊市红雁池家属院29号A座502室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洗浴间的电气淋浴器安装、调试,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总价款23 500元a施工中,第三入孙乙向甲
公司提供了钥匙。甲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安装技术,再加上所用的材料质量低劣,致淋浴器漏水;且施工人员又疏于管理,漏水后使原告方丙的住宅被淹,房屋装修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7500元。现原告要求甲公司和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或要求判令甲公司返工,维修、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价格认证中心原告损失作价2996元。
【审理判析】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在施工期问,派其工作人员为第三入孙乙的房屋安装淋浴器,其工作人员的安装行为应属职务行为。被告甲公司在装修施工中,因疏于管理,致使原告房屋内的财产被水浸泡,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数额应以价格认证中心的作价2996元为准。原告要求第三人孙乙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甲公司在庭审中称孙乙与其公司工作人员私自商定安装淋浴器,致使淋浴器漏水,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上诉人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甲公司在为孙乙装修房屋期间,其水暖工为孙乙安装了淋浴器。由于甲公司在此期间疏于管理,造成房屋内积水渗于方丙屋内,致使方丙的财产受到损害,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上诉称水暖工给孙乙房屋内安装淋浴器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造成漏水致使方丙财产受损害亦与公司无关,应由孙乙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公司对此辩解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在装修期间造成孙乙房屋洗浴间下水管道口堵塞,致使
孙乙的房屋内积水是不争的事实,故甲公司要求免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理研究】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损害发生的原因,使确定赔偿义务人和赔偿责任的事实、法律依据均存在可选择性。
从案件事实看,被告甲公司与第三人孙乙签订了装修住房合同,可以看出该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甲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义务期间,其工作人员为孙乙在卫生间安装了淋浴器。由于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施工中堵塞了该卫生间的下水道入口,致使淋浴器
进水管爆裂后流出的水渗到楼下的住房即原告方丙的住房,造成方丙住房内的装修部分受到了损害。如果依据承揽合同关系和承揽入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事实,原告方丙就既可直接以甲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以孙乙为被告,要求孙乙承担赔偿责任,而孙乙只能在承担赔偿后,再行向甲公司进行追偿。
从原告方丙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看,方丙是选择了侵权损害作为事实依据,要求被告甲公司和孙乙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选择了以侵权损害作为事实依据,并选择了以《民法通则》关于侵权
责任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应当说,法院做这样的选择,符合本案的实际。当然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类似的案例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予以审判了。故综上,两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2.承揽合同要求当事人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信任关系的性质,承揽人一般不能将约定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去做。
3.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并非仅仅提供劳务,即使承揽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务而没有完成工作成果,也不能取得报酬,这是其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4.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独立承担意外风险
承揽人在独立完成工作过程中,对工作成果的完成和交付应负全部责任。如承揽人不能完成和交付约定的工作或者工作成果虽然已经完成但在交付之前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承揽人都应承担责任,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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