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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时间:2010-10-14 00:52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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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亦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予以处理,其处理方式应谨慎、合法、合理,有利于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l条,对《合同法》第52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三种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另外,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上述3个法条,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且涉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则发包方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履行后的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即无效合同履行后,考虑到无法恢复原状,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按有效合同处理。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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