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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承揽合同?

时间:2011-01-15 18:54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如何签订承揽合同 技巧 l 签约前要了解签约伙伴的履约能力 技巧 2 定作物的数量要写清 技巧 3 原材料的质量要规定清楚 技巧 4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技巧 5 报酬的问题 技巧

如何签订承揽合同

技巧l  签约前要了解签约伙伴的履约能力

技巧2  定作物的数量要写清

技巧3  原材料的质量要规定清楚

技巧4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技巧5  报酬的问题

技巧6  转包的问题

技巧7  合同变更和解除

技巧8  验收的问题

技巧9  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承揽合同有着广泛的社会应用性。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装配、包装、装潢、印染、复制、化验、翻译、专业航空、出版等。它是调整社会生活和生产中定作方与承揽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手段。

  承揽合同比较常用的是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缮合同、复印、翻译、设计合同、劳务服务合同和其他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以及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其他加工承揽合同。我们将讨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防范。

技巧l  签约前要了解签约伙伴的履约能力

由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作方不能预知定作物的加工结果的好坏,作为定作方要考虑承揽方的加工能力,是否适宜提供此项加工服务。此外,定作方还要如实提出该定作物的数量、质量要求,需要达到的加工标准,以便承揽方在承揽加工前掌握,他是否具有按定作方的要求加工的能力和工艺水平。

  但是,有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审查签约伙伴的主体资格,不对定作物的要求作出规定,也不对承揽方的加工技术能力和加工的机器设备能力以及工艺水平进行深入了解;又或者是听信承揽方的吹嘘而同意委托,盲目签订合同,致使定作结果未达到合同的要求,从而引起纠纷。

  某市马力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为拓宽社会市场,搞活本厂经济,于l9954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厂属各科室、车间等内部单位主动联系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并规定创收费用除上交30%外,其余可自主安排。

  19964月上旬,该厂汽加工车间获悉本市农用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需加工一批农机配件,于是积极与其联系,双方经协商,于418日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农机公司提供钢板、圆钢等原材料,汽加工车间负责加工法兰盘等11种不同的农机配件,共计加工费54776元。分三批交货,农机公司提货时结算酬金。同年630日为最后一批定作物的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汽加工车间按合同约定于514日交付了第一批定作物。在此之前,马力机械厂鉴于厂属几个车间在承揽对外业务中多次发生纠纷,并且对外创收费用管理混乱等情况,于510日下文废止了l9954月下发的创收文件,规定由厂部统筹安排对外创收,收入由厂统一管理。厂财务部门依据此文件收了该批定作量的酬金1547元。对此汽加工车间极为不满,遂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农机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到第二批和第三批定作物,经多次催告,汽加工车间仍不履行。于是,农机公司于当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汽加工车间承担擅自终止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856元。受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力机械厂汽加工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农机公司签订的合同。由于汽加工车间终止履行合同,造成农机公司经济损失7856元属实。法院认为:马力机械厂汽加工车间作为法人内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它依据马力机械厂的红头文件与农机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马力机械的名义,因而不属于代理行为。

  故此,汽加工车间与农机公司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鉴于汽加工车间不具备对外的行为能力,因此也不能承担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故法院变更马力机械厂为本案的被告。在审理中,法院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1.马力机械厂和农机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完成其余部分的加工任务;2.马力机械厂赔偿农机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要审查签约伙伴是否具有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须领有营业执照。定作方还要了解承揽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定作方在向承揽方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后,应了解承揽方的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承揽方也应如实说明以上情况。

  要防止因为不了解情况而盲目签约。

  另外,在签约前还要注意审查签约伙伴的资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也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如此,但是在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也普遍存在当事人不讲诚实,不守信用的现象。所以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审查签约伙伴的履约信用很有必要。

  审查签约伙伴的履约信用主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对于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情况,可以通过他的亲戚朋友熟人等了解他的履约信用。当签约伙伴的履约信用值得怀疑时,不要轻易与其签约。

技巧2  定作物的数量要写清

数量条款,涉及承揽人的报酬、材料的使用,它直接体现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无论是数量的多少还是使用何种计量方法,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工作成果的尺度。因工作成果性质不同,计量方法也不同。常见的计量方法有:以物的重量、体积、面积、长度、个数等方式计量。

  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不注意写清楚定作物的数量,采用模糊的提法,如“按定作方的预付款来确定定作物的数量”、“定作方要多少交多少”,这种约定是不确定的,在实践中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县拖拉机配件厂于2000319日签订了一份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拖拉机配件厂按照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加工反光镜,2000831目前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的多少而定。同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交预付款500元。预付款越多,加工反光镜的数量越多。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

  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的单价为l5元。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市商贸公司给拖拉机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

  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经营状况,估计预付款不会太多。但是农用机械厂为了骗取违约金向商贸公司借款,言明将来得到违约金后两家平分。结果商贸公司借款75万给农用机械厂。410日,农用机械厂汇款100万元给配件厂。配件厂认为,按照自己目前的加工能力,831目前只能加工7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65万元的预付款,并变更合同,规定加工的反光镜数量为7万只。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42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农用机械厂采取欺诈手段诱使配件厂签订合同,骗取违约金为由,要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案情认为,农用机械厂利用合同的不确定条款与商贸公司恶意串通,意图诈取配件厂的违约金,是欺诈性的民事行为,农用机械厂和配件厂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2.配件厂返还农用机械厂预付款l00万元。

  3.农用机械厂赔偿配件厂损失5万元,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数量要写具体、准确。应尽量将数字精确,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比如,定作人要求善揽人为自己加工50件工作服,那么50件就是50件,承揽人不能为定作人多做。如果加工合同使用的是定作人的材料,在生产50件工作服后,剩余的材料承揽人要返还给定作人。注意前面我们使用的是“尽量”,因为有时承揽合同中的数字是不能精确的,双方只能估计一个大概数。而以数字表示长度、面积、体积的,一般都要精确,否则会影响工作成果的物体特性甚至使用价值。例如,定作人要求定作长度为l.5米的窗帘,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合理的误差,如正负0.5厘米,但不能约定窗帘长度为1.5米左右。因为即使我们明确约定窗纱的长度为1.5米,成品也会存在一些误差,当然通常不会太大,但是合同中如果使用“左右”就没有谱了,甚至可能会造成窗帘无法使用,或者在使用时不方便、不美观。

  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米、平方米、立方米、克、千克等等。当计量单位是以箱、包、袋、捆为单位时,由于这些不是标准的计量单位,所以应明确规定每箱、每包、每袋、每捆的具体数量或件数。我们以箱为例,一箱铅笔的数量是多少呢?可能是几十个,也可能是上百个,铅笔的多少主要取决于箱子的大小。

  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箱中铅笔的数量。

  需要强调的是,数量条款是用在工作成果可以用数量计量的承揽合同中,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工作成果不能用数量计量的承揽合同就没有此条款。例如,甲为乙检测金戒指的成色,即含金量,甲完成工作后,工作成果表现为一纸结果,此时的承揽合同就不需要存在数量条款。

  技巧3 原材料的质量要规定清楚。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由承揽人提供。所以原材料由谁提供,必须首先明确。

  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如果约定是以承揽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的,必须明确所用的材料种类、规格以及材料的质量要求。例如用木材加工的定作物,必须说明使用国家规定的哪一类木材,是一类还是二类,同一木材还有不同的等级和采伐时间。不同的采伐时间会使某些木材在若干年后发生内在质量问题,因此必须规定清楚。

  但是,有的合同当事人或者是由于粗心大意,或者是由于不懂得定作物的材料质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明确规定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和规格、等级和其他内在要求,常常因此而引发定作物在质量上的纠纷。

  另外,如果合同中规定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有的合同当事人不注意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承揽方要及时检验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和检验中所提出的要求。这些方面的规定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会难以要求承揽方在使用原材料时保证合理、适度用料。当承揽方使用原材料时浪费,或者是盗窃、隐匿原材料时,定作方难以追究承揽方的责任。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纠纷。

  赵某到明洋印刷厂要求印刷一批广告宣传单,双方口头大致约定了广告宣传单的数量、版式、酬金、交货期限等,但没有约定纸质。到交货的时候,赵某到明洋印刷厂取广告宣传单,发现印刷出来的广告宣传单与自己的要求相去甚远,因而拒绝付酬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赵某与明洋印刷厂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了广告宣传单的数量、版式、酬金、交货期限,对于纸质本身没有作出特别约定。明洋印刷厂按照业般的广告宣传单的要求采用了质量一般,价钱便宜的纸张。赵某的原意是使用质量较好,价格较高的纸张。

  由于赵某并没有明确规定纸质的规格,明洋印刷厂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因而判决赵某支付款项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赵某由于没有对广告宣传单的纸质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他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承揽合同在约定原材料数量、质量时,应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方法。

  对原材料数量较大的,取方当事人还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差额,如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量等。对其质量,即原材料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双方当事人也应根据需要协商确定。要注意审核原材料的供应与使用这一条款。要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来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物。是使用承揽方的原材料,还是由定作方提供应具体写明。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揽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必须明确规定材料的品名、规格、等级,并且在使用前经过定作方的确认,才能使用。此外,还必须规定当承揽方有意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到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应有的权利。例如,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重做、修复、修理、减少价款或者退货等。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定作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承揽合同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约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一是以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二是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但由定作人出资承揽人购买。因为,原材料使用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果的质量。所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需要规定原材料由哪一方提供,提供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原材料的检验,包括验收的标准、时间等方面以外,还要约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原材料。

  承揽人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原材料,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责任。承揽人要向定作人返还节省的原材料,不能认为剩余部分归承揽人所有,除非承揽合同对此有约定。至于损耗的额度,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例如根据承揽人的技术革新水平、承揽工艺是否成熟、行业的习惯做法等等来确定。盲目确定原材料的损耗,对承揽人或定作人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合同中还应该规定承揽方不能随意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对修理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如果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提出合理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调换,补齐,定作方应按时、按质、按量给予办理。

  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提交期的计算方法。如果定作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原材料的,以承揽方接受的戳记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送原材料时运输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承揽方自提原材料的,以定作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应规定定作方在发出提取原材料通知时,必须留给承揽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约定的方法计算。

技巧4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是为设计、检验以及为了产品工程技术质量而制定的标准,同时又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准尺度,因此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清楚,否则会导致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出现履行不合格,甚至无法履行的情况。质量,是工作成果适合一定用途、满足一定需要的特性,它不仅包括工作成果本身的物理、化学和工艺性能等特性,也包括形状、外观、手感以及色彩等外部特征,是工作成果应达到的技术革新指标。  

  工作成果的质量对定作人非常重要,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工作成果的质量。但是工作成果的质量还与原材料的质量密切相关,所以认真订立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质量条款固然重要,订立详细、明确的原材料质量标准也很重要。

  但是在实践当中,有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对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不是缺少了这方面的规定,就是所做的规定不清楚,不明确,常常因此而引起合同纠纷。

  20004月,某市铝合金窗厂与市机床厂签订了定作合同。合同规定:机床厂根据铝合金窗厂提供的图纸,厂制造由9部分组成的焊管机一套,总价款为12.4万元;机床厂应在9月底造好整套机器并帮助铝合金窗厂安装调试结束,投入生产。签订合同时,内容中未包括加铝合金窗厂(以下称被告)在答辩中指出;按合同规定的12.4万元价款计,尚欠机床厂(以下称原告)5.4万元,机座属于焊管机工焊管机机座的内容。合同签订后,第一机床厂就安排加工生产。9月底,在安装焊管机时,铝合金窗厂又要求给加工一个机座,机床厂加工后提出应另收价款6000元,加上焊管机共l3万元。铝合金窗厂只偿付了价款7万元,尚欠机床厂6万元。机床厂多次向铝合金窗厂催要,铝合金窗厂一再拖欠不给。于是,机床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铝合金窗厂偿付拖欠的6万元价款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2个月的损失。的一部分,其6000元的价款已包含在12.4万元中,不应再给付。法院收案后,经审查合同的基本内容发现,合同中只规定制作76mm焊管机一套,共由9部分组成,但并未明确各部分是什么,现在被告坚持包括机座,而原告则否认。人民法院经调查走访双方当事人、技术人员及参加制作安装焊管机的工人,并查阅焊管机的设计图纸:查明这些情况,在1999年,被告为发展生产,从某县索得焊管机的6部分图纸,便与原告联系加工制作,被告提供的6部分图纸是焊管机的主要部件,另3部分附属件的图纸,商定由原告研究设计。几次协商后,由原告写好了合同草稿,注明焊管机由9部分组成,被告签字时提出要有机座,原告答应给焊一个,被告同意,但未明确是否收款。

  双方未经修改合同便签了字。事后,原告怕焊的简易机座不牢固,又设计了一个标准机座,并向被告提出需多拿点材料费。被告表示以后挣了钱再多给一些。

  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法院认为,这起纠纷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合同中虽然没有订明机座部分,但原告答应给制作一简易机座,并且后来在设计制作标准机座时,仅让被告多给一点材料费,原告的上述行为,可以推定为机座的制作是双方的口头合同,原告再索要6000元价款是违反合同的。被告拖欠货款,负有逾期付款的责任。法院指出了双方的各自过错,并进行了调解:①原告只应收取标准机座的材料费1000元。②被告延期付款,是违约行为,应给付原告价款5.5万元及逾期给付2个月的利息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一定要规定清楚。对于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对这些统一的质量标准,在合同中要注明执行标准的名称、代号、编号。技术标准的名称一般取自产品的名称。技术标准的代号是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汉语拼音缩写字头。例如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编号往往是顺序号加年代号表示的。如果上述标准都没有,一般由定作人提出质量标准,因为承揽合同是用于满足定作人特定的需求,也有承揽人提供自己能达到的质量标准供定作人确定,或者定作人与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的技术革新水平确定质量标准。对这些属于非标准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要有明确约定。由定作人提供质量标准的,定作人应当提供质量标准的内容。可以用文字说明质量标准,也可以用提供的实样、模型或设计图纸表明质量标准。在用样品表明质量标准时,为避免纠纷,可以同时再用书面形式记载样品的质量标准,且双方当事人一般要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同样承揽人提供质量标准的,也可采用上述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工作成果的质量是否能够达到定作人的标准,对定作人、承揽人都很重要。对定作人而言,意味着能否实现自己特定的需求;对承揽人而言,决定其可否全额取得报酬。所以定作人要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质量标准,而承揽人要弄清楚定作人提出的质量标准的含义。例如定作人要求达到国际某某质量标准,那么承揽人就要知道其标准的含义是什么,自己的设备、技术革新水平是否能够达到,不要为招揽生意而盲目签订自己不了解质量标准含义的合同。在合同中要力求把质量条款规定清楚,不能签订没有质量要求的合同,也不能签订规定质量不明确的合同。

技巧5  报酬的问题

报酬,是指定作人按承揽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的代价。承揽合同的报酬可能是由“价款”和“酬金”两部分组成,也可能仅是“酬金”。价款是原材料的价金,酬金仅指加工费。

  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报酬包含价款,如定作、复制、冲扩等承揽合同,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定作人支付的报酬中是包含材料费的,习惯上有时是将材料费与酬金分别计算,有时并不把材料费和酬金分别计算;当然有些承揽合同没有价款,仅有酬金。如:带料加工、修理、测试测绘等承揽合同,承揽人使用自己的人力、技术革新和设备等就可完成工作,通常不用使用自己的材料或者材料使用得极少,自然也就不存在材料的价款。

  一般情况下,价款的数量远远大于酬金的数量,只有承揽人工作的技术革新含量较高时例外。报酬内容不同,在计算违约金时,也有所不同。仅用酬金计算违约金的比率大于包括价款计算违约金的比率。

  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的报酬条款的约定要准确、具体,如数额、支付的办法、时间等。对于报酬的数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我国现行的价格形式有3种:国家定价,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于国家定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即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显失公平,任意抬价。目前多数的承揽合同是使用市场调节价。报酬的数额一般是固定、准确的,但在有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无法约定固定的数额。

  报酬支付条款包括支付的方式、结算的方式、支付的时间。报酬支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多次的。

  结算方式是指报酬的清算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合同当事人使用货币直接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账号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合同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使用转账结算的,承揽合同要详细记载开户银行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存放资金的银行,银行的名称应在合同中详细写清。账号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在银行存放资金所立户头的编号。为了价款的顺利正确划拔,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开户银行、账户有利于正确顺利的划拨价款。

  报酬支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一般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甚至是定作人使用一段时间后支付。也有定作人为保证承揽人顺利完成合同在合同履行前先支付全部报酬,或者先付一部分报酬,或者在合同履行后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的情况。

技巧6  转包的问题

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合同的标的物不是市场上通用的标准物,而是特定物。为保证顺利的取得特定物,定作人在选择订约的对象时,是考虑了承揽人的工作能力、技术革新水平、信誉和设备情况等专属因素的。如果许可承揽人将合同的履行交于他人,就违背了定作人选择承揽人作为订约对象的目的,而且定作人很有可能不满意其他人的工作成果。为维护当事人之间这种特定的信任关系,法律规定了承揽人是否要亲自完成承揽工作、完成哪些承揽工作。  原《经济合同法》第19条对承揽合同上述内容有这样的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而《合同法》第253条对此表述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合同法》对此规定有所变化,它强调承揽人应当完成主要工作而不是主要部分,进一步强调是性质上起决定作用的部分而非数量的份额,而且明确承揽人擅自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后果。

  20016月,某市王朝家具商场(以下简称王朝商场)与本市万达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木器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木器厂为王朝商场加工高级组合家具30套,王朝商场提供木料和加工图纸。要求家具表面喷漆,并对喷漆质量提出了要求。每套加工费1300元,由王朝商场预付30%计l3000元,其余待交货时结清。合同履行过程中,木器厂鉴于本厂喷漆技师患病住院,为了不耽误交货期限,经与王朝商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让某汽车修配厂喷漆车间来完成家具喷漆任务。20019月,木器加工厂如期提交了30套家具。宏达商场在验收时发现,家具制作虽然合格,但喷漆不匀,并有杂色斑点,和合同要求有明显差距,即提出返工要求。木器厂称喷漆任务已经王朝商场同意转托给汽车修配厂,喷漆质量不合格与乙方无关。双方几经交涉,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朝商场拒付加工费。于是木器厂提起诉讼。

  原告木器厂诉称:本厂已按和被告王朝商场所签加工合同的要求,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厂喷漆技师突然患病住院,被告同意将喷漆任务转托第三方,本厂根据被告的委托,与第三方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喷漆协议,乙方的转托行为属于代理行为。

  喷漆质量不合格。应由被告直接找第三方负责,与本厂无关。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王朝商场辩称:家具喷漆质量条款是乙方与原告所签合同的重要条款,喷漆任务原告虽经乙方同意转托第三方完成,但原告作为承揽人,仍应对转托出去部分加工任务的质量负责。当乙方在验收定作物发现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返工时,原告置之不理,因此造成本批家具滞销,不得已只能削价销售,造成经济损失5700元,为此。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定作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承揽人木器厂征得定作方王朝商场同意后,将部分加工任务转托汽车修配厂,并非是以王朝商场的名义,王朝商场和汽车修配厂之间并没有因此产生任何法律关系。木器厂在将部分加工任务转托之前征得王朝商场同意,只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王朝商场的“同意”并不意味着授与木器厂代理权。因此,不能认为木器厂的转包行为是代理行为。

  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当承揽人征得定作方同意,将合同约定工作的次要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时,就在承揽人和第三人间形成了新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这种行为,而在我国习惯上则称之为“转包”。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揽人成为新的定作人,而第三人则成为新的承揽人,即次承揽人。尽管转包须征得定作方同意,但是,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具有完整性,承揽人对定作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鉴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和汽车修配厂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王朝商场因该批家具由于喷漆质量问题而削价出售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木器厂负责赔偿。王朝商场欠付木器厂的加工费,应予以清偿。

  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假如定作方要求定作物必须由承揽方亲自完成的,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或修缮任务的一定量或者是全部工作量。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让第三人完成所接受的任务。如果必须是由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必须把原因提交给定作方,经同意后才可以把加工、定作、修缮的任务的次要部分转包或转让给第三人协作完成,但承揽方应对所承担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技巧7  合同变更和解除

通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不可任意变更合同内容。但是我国《合同法》第258条对承揽合同定作人变更合同有例外的规定,即:“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就当赔偿损失。”这就是说,按照我国法律,在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有随时变更合同的权利,但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合同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承揽合同是用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的,如果定作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对自己的特殊要求缺乏正确的认识,事后又不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就会满足不了定作人的实际需求,而通常工作成果仅用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没有通用性或者通用性很差,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将造成财产的浪费。所以《合同法》对承揽合同做了上述例外规定。

  承揽合同的变更具有这样的特殊性,同时合同的变更直接关系到承揽人和定作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为了防止承揽合同在变更中出现漏洞,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定作人变更合同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定作人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变更的条件,是不是说定作人可以无限制的变更呢?

  应该理解为不是。签订承揽合同以后,只有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定作人才能要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如改变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规格、设计等。在这里我们强调在承揽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前,定作人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是因为如果承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没有了变更的余地。还要强调的是,定作人的变更应在承揽人工作能力之内,如果超出了承揽人的工作能力,定作人只能是解除承揽合同,这就是说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定作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二)         定作人变更合同内容的后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虽然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因定作人变更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在前面我们说过:定作人是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增减。

  例如,定作人原来要求承揽人为自己加工l米长的窗帘,现在定作人发现窗帘的长度弄错了,应当是l.5米,可是定作人发现较晚,所有材料承揽人都已经剪裁好了,这时定作人要求变更合同,可能会造成材料浪费、工时增加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这时承揽人在尽量使用可用材料的前提下仍有材料损失的,定作人要负责赔偿,增加的工人工时费由定作人支付。因此造成不能按时交付,则不属于承揽人的责任,承揽人不承揽担交付迟延的责任。

  原告与被告于2001618日订立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梧桐木产品(即儿童木马玩具底座),数量为l6600套,每套价格为55元,合同总价款为916300元;履行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自行包装并提货,每10日供货一次,付款方式为首批提供3000套的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预付82500元,余款在以后的每10日为一个供货周期后2日内付清;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合同订立后,原告开始组织生产,由于各种原因,原告和被告经过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的部分内容。在2001921日前被告实际在原告处提取了ll660套,已付货款82500元,2001922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而此时原告已经生产出木马底座892套。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认为虽然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原告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时候已经加工出892套木马,依公平原则,应当判归被告所有;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在承揽合同中已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选择权,本案的原告选择了违约金,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58800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存放于原告仓库内的892套木马底座自行提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060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3260元。

我国《合同法》第94条严格规定了合同单方可解除的情形,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意味着,《合同法》特别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约的权利,但解除合同后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合同法》之所以特别给予定作人这样的权利,其原因与给与定作人变更权相似。当情况发生变化,定作人不再需要工作成果时,如果不解除合同将给定作人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法律赋予定作人解除的权利,同时他要承担;自己原来考虑不周的后果,即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意味着在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可单方解除合同。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为无条件的,但也应当在承揽合同没有履行完以前提出。

  如果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完毕,对于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可能解除,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方可以提出解除。

  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合同是无条件的,承揽人不得要求定作人在赔偿损失后再停止工作。承揽合同解除后,首先承揽人应将定作人交付的材料、样品和技术材料交还给定作人;而定作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报酬,并赔偿承揽人因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应赔偿的损失包括:承揽人未完成工作的报酬和实际损失,减去因合同解除而节省的劳务费。承揽人的实际损失一般出现在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形,例如材料已经切割,几乎没有再使用的可能。

技巧8  验收的问题

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的好坏是通过交付时验收评定的,如果不验收就接受了定作物,又不提出质量方面意见,一般都可以视为验收。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的验收及其验收标准,对于接受定作物后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还要商定保证期限,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另外,在保证期限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规定除定作方保管、使用不当而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还。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往往不注意详细规定合同标的物的验收标准。有的合同虽然规定了验收条款,可是验收标准未做明确约定,也不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及在该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的处理意见,这些不完善、不详细的规定会造成在发生质量纠纷时无据可依的情况。

  20041月初,永安公司承接了一项安装门的工程,由于活多时间紧,永安公司把一部分做门的工作交给了防火门窗厂。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防火门窗厂给永安公司加工实木门,总计价值6.7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预付总金额的30%,货物到达的第二天支付总金额的95%,余下5%的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并约定了交货日期和验收标准。永安公司给付了预付款2万元。防火门窗厂加工完毕后,应永安公司的要求,在双方约定的送货时间,将实木门送至指定工地,永安公司接收了实木门。该门于一周内表面油漆并被安装投入使用,永安公司欠货款4.7万元一直未付。故防火门窗厂起诉,要求永安公司付款。诉讼中,永安公司提出防火门窗厂在交付的实木门存在插接缝处不平、边框有掉角现象,有的门正面有大疤结、颜色深浅相差过大等质量问题。

  防火门窗厂,认为当时永安公司把实木门收下已经使用,现在再提质量问题不妥。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订做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间,永安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向防火门窗厂提出。永安公司表示在防火门窗厂交付定作物时,即发现了定做物的表面瑕疵,但永安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它及时向防火门窗厂提出。并且永安公司接收定作物并在短时间内进行表面油漆并安装使用,应视为认为防火门窗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符合约定。因此永安公司应支付货款。

  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审核验收条款。在签订这一条款时要尽可能地具体、明确。一定要写明其验收标准和具体验收办法以及验收的期限、地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一般来说,定作方有技术资料、图纸的,要按照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规定的标准验收;有些内容技术资料和图纸中没有的,而当事人又另有约定检验标准的,按当事人约定的验收,但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或放置才能发现内在的质量缺陷的,应规定保证期限。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限内,不是由于定作方使用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方要承担修复、退换的责任。检验的地点通常由双方约定,例如约定在承揽人的工作地或者定作人所在地。

  定作物的检验方法是指由谁验收,以及如何验收的问题。一般验收方法有以下几种:由承揽方自行验收、定作方派员参加验收、定作方接受定作物时自行验收、委托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等。  

  到底是采用哪一种验收方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还要规定在明确了验收期限后,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依时验收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或者定作物。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技巧9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可是有的合同当事人在谈妥合同的主要内容后往往忽视了违约责任以及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在合同中既不对履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写明发生争议时是采用仲裁还是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造成在发生纠纷后,一方要求起诉,另一方要求仲裁的情况,拖延了解决问题的时间。

  20021220日,某市万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某省矿山测绘院(以下简称矿测院)签订2.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合同。合同规定,万方公司的2.5平方公里l5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由矿测院承担,200341日测绘外业工作开始,同年830日前交清全部成果成图资料,价款每平方公里28000元,总价款7万元,万方公司在430目前向矿测院预付总价款的40%计28000元,余下待矿测院交清全部成果成图资料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2003320日,万方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合同延期6个月履行,即2003101日开始外业测绘工作,20042月底前交清全部成果成图,矿测院表示同意。

  2003910日,万方公司又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大片开发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矿测院认为万方公司单方违约,要求万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万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相持不下,最后矿测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万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其合同总价款的30%违约金21000元。万方公司在答辩中承认了自己的违约事实,同意承担部分违约责任,但不同意矿测院提出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只同意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一审法院经调查核实,确认合同有效,万方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承担单方违约责任,判决万方公司支付矿测院违约金l4000元,万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裁定驳回万方公司的土诉,维持原判。

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明确、具体地对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做出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对违约责任作出了列示,但是各个具体合同各有其具体特性,因此在条例中所列的情况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承揽合同的违约行为,所以,当事人应根据具体合同订明违约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的偿付比例。比如承揽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偿付的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依据定作物的总价款的百分比来偿付还是依据承揽合同酬金总额的百分比来偿付,这些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附录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

 

承揽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定作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立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问、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问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问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    %(20--60%)的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鳃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Et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l|殳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    承揽方:--

代表人:--    代表人:----

----      ----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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