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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概述

时间:2010-10-14 00:4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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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方,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合同。其中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检验合同。《合同法》第l5章承揽合同仅指加工承揽合同,而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6章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标的物;(2)数量;(3)质量;(4)报酬、(5)承揽的方式、(6)材料的提供;(7)履行的方式;(8)验收标准和方法;(9)违约责任;(10)纠纷解决条款等。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即定作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且无论是否经得定作人同意,承揽人都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但是,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亦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过程中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定作物具有特殊性。但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作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作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总则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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