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即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规定,承揽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应认定为加工承揽方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但定作方能证明合同履行地确实不在加工承揽方所在地的除外,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合同履行地显然就是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