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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

时间:2015-07-10 14:0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因此仅需讨论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 (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因此仅需讨论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
    (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口”
    (二)特定情况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无瑕疵担保责任。例外情况有:其一、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存在瑕疵或者保证赠与财产不存在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范围内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前述《附赠品的购销合同欠款偿还纠纷案》中,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原告承诺向被告免费提供香水分销机一台。合同履行后,原、被告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原告同时免费向被告提供香水分销机一台和展柜一个。被告确认已收到香水及机器一套,货款未付;而被告的抗辩理由之一是:香水分销机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其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我不应付款货物应予退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交易的标的物为香水及香水瓶,香水分销机系原告在被告购买香水达一定数晟后免费赠送的物品,并非合同的标的物,更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被告不能以免费赠送物品的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抗辩理由。
     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是,买方能否以赠予物品的瑕疵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辫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有偿合同的买卖合同,出卖方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而受到损害时,出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而与此有别的是,作为无偿合同的赠与合同,赠与方只有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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