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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的合同

时间:2015-01-21 11:28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不签订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的合同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国家的宏观控制和行业限制 还是必要的。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比较快,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开,但还有

     

                            不签订违背国家限制经营的合同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国家的宏观控制和行业限制
还是必要的。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比较快,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开,但还有部分行
业和业务需要政府主管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市场参与经营活动。擅自
经营不但为政府管理部门所不允许,也为法律所禁止。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
监管秩序,规范合同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
释二》,其中规定超出国家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范围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鉴
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把握一大原则,即不
可超过国家限制经营和国家特许经营。
    国家限制经营项目一般以国家主管机关公布的限制经营项目来掌握。就外
商投资产业而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1年发布的《外商投
资产业目录》规定:
    农林牧渔业中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珍贵树种原木
加工(限于合资、合作),棉花(籽棉)加工受到限制。
  采矿业中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
合资、合作),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
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
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天青石开采等受到限制。
    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
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以及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受到限制。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受到限制。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受到限制。
    出版物印刷,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
生产,感光材料生产,联苯胺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
氟氯化合物生产,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
塑性丁苯橡胶生产,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采用
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硼镁铁矿石加工等受到限
制;还有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
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
产,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l、维生素8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
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血液制品的生产受到限制。
    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
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也都有许
多限制。
    同时,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
量l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电网的
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
设、经营(中方控股)也都在本次限制行列。
    交通运输中的铁路货物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公路旅客
运输公司、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仍然在限制之中。
    另外,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
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批发零售中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粮
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
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
连锁店由中方控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
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
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不在放开之列。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
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8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
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l/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保
险经纪公司,期货公司(中方控股)都不能由外商任意投资。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
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广播电视节目、电影
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
、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也都在限制之
列。
    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与2008年公布的目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领域,缩小了限制经营范围。
新《目录》总条目473条,其中鼓励类354条、限制类80条、禁止类39条,同时,
取消了部分领域对外方投资的限制。
    以上所列仅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限制经营项
目,所限制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行业的限制,如公安、农业、交通、铁路、
港口、邮政、金融、水利、文化、教育、信息产业、法律服务行业等,不同的政
府管理部门,对国内企业投资开办公司都有不同的限制规定,具体限制范围
以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限制目录为准。所谓的限制,就是在开办所限制的行业
时,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经过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后或取得前置审批,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企业签订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或行业的合同,关键是看对方是
否有经营资质,如果没有取得经营资质,不要与对方签订这类合同,以免超越国家
限制经营项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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