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之内涵 此类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a提供电、水、气、热力的一方为供应人,利用电、水、气、热力一方为利用人。
案倒2-1-1 【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某城宾馆以有转户关系为由诉县自来水公司擅自停水要求恢复供水并赔偿损失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城宾馆向县法院起诉称:原告系独立的经营实体,有单独的用水计量表。 1 998年1 2月22日,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催交水费(安装费)通知书后,于同月26日给付被告水费5000元,材料费1540元。但被告在同月25日下午起,擅自停止供水达一
个月之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对原告供水,并赔偿经济损失35 964. 82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系县国家税务局的内部机构,在被告处立户供水的单位是县国家税务局口被告停止供水,是应用水单位县国家税务局申请,按其指定区域停止供给自来水的。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判析】
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包经营的财产是县国家税务局发包给县税务师事务所的财产,原告经营中使用的自来水依赖于县国家税务局与被告建立的供用水合同关系,原、被告闻未建立直接的供用水合同关系。本案是供用水合同纠纷,原告不是直接利害
关系人,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县税务师事务所某宾馆的起诉。
原告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经营中使用的自来水依赖于县国家税务局与被上诉人建立的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予认定。被上诉人据供水合同相对人中请停止了供水的行为,是供用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暂停合同履行的
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上诉人的举证不能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停止供水前,已因转户而与被上诉入之间形成了供用水合同关系,是本案供用水合同纠纷的利害关系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理研究】
本案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自来水公司是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协助执行行政措施,停止供水,不属于合同法中所指的擅自停止供水,故无需赔偿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供用水合同关系,宾馆不是该供用水合同当事人,所
以不是适格原告,故应当驳回起诉。
从概念辨析的角度来看:驳回起诉,是法院对起诉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入的起诉。驳回起诉是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通常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原告虽然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所以,驳回起诉是使得诉讼程序归于未发生,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诉讼已经开始,但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实体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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