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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买卖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时间:2015-06-16 10:5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根据《合同法》第54的规定,在订立合同H寸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

    

       根据《合同法》第54的规定,在订立合同H寸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示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给付与
对待给付之问利益严重失衡;(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案例】
      【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201 1年3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羊舍卷帘20套,单价每套9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50,OOO元,但随后A公司从市场上了解到,B公司销售给其他公司同类、同型号产品单价仅为2742. 50元,该合同显失公平o此外,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属严重违约o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货款5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o
      被告B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oA公司在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中称B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与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无关,不应包含在本案中,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羊舍卷帘20套,总价180,000元,具体设备有:(1)瑞奇手动卷帘机(包括关税及运输),产地:法国;(2)瑞奇卷帘轴(铝合金),产地:法国;(3)瑞奇卡膜槽+卡夹系统,产地:法国;(4)双层薄膜:希腊,寿命4年;(5)防风杆:国产。同时约定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30%预付款,计54,000元,提货时付全部货款的95%,计117.000元,余款安装完毕后3日内付清。违约及责任:合同双方须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各项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如发生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交货每延误一天,罚1%违约金。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后12天交货,交货后7天内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0元0 201 1年5月,案外人C公司向A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羊舍通风系统构件报价表,产品单价2742. 50元。此后,A公司以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o另查,货物尚未实际交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另查,B公司系法国瑞奇羊舍卷帘在华北地区的总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所涉及的产品并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故该合同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o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oB公司利用其在市场上销售羊舍卷帘的优势,利用A公司没有经验,且A公司提供B公司利用其优势或利用A公司没有经验的有效证据,以证实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致使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对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A公司虽提出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但其在诉讼请求中仅要求撤销合同,故本案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A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B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A公司在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中称B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与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无关,不应包含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故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到价格会发生波动,这种波动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面临的风险,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价格波动致使该项交易失败就以合同冠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该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为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受害方可以证明对方明知自己无经验或轻率,而制造混乱的价格信息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适当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常的判断。
    【法律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59条
    《合同法》第54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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