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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传真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时间:2015-06-15 10:5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促进了商业贸易的迅猛发展,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以及订立合约的过程中,使得交易更加简便快捷
       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促进了商业贸易的迅猛发展,传真、电子邮件、MSN等新兴通讯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务洽谈、信息传递以及订立合约的过程中,使得交易更加简便快捷。在享受传真等数据电文方式带来的便利之时,如何识别和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和法律风险,也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
【案例】
      A公司以合同传真件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自2006年起与B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长期合作形成了基本固定的交易流程即B公司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采购需求告诉A公司,A公司接到通知后,便拟定产品销售合同文本,签章后传真给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件后,B公司在该销售合同上盖章确认后回传。A公司收到合同传真件后即将货物和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B公司,B公司依发票付款。因为双方交易中常有加急的业务,为便捷起见,在实践中双方的业务主管或者销售代表经常直接在合同上签字确认而不再加盖公司公章。2008年起,B公司多次未能按时付款。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B公司辩称,A公司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销售合同的传真件,只有签名并无公司公章,且部分条款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不是正规的书面合同,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传真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法定形式。本案中A、B两公司在 过去的交易中已经多次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且双方并无异议,因此,在2008年双方继续采用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合同。《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B公司将采购需求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A公司属于B公司发出的要约,A公司将具体的产品销售合同签章后传真给B公司,因为在违约责任等条款上有新约定,应视为新要约,此时B公司的要约即已失效。B公司在A公司盖章的销售合同上再盖章或者签字应视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传真件系数据电文证据种类之一,其法律效力不存在问题,在法理上传真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其证明力强于其他间接证据或派生证据。同时,认定传真件证据的效力时可适用证据补强规则,即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此类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中,A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合同、采购单原件均为传真件,且部分传真件原件内容模糊,合同条款无法辨认,其证明力就大打折扣,但是A公司同时提供了以往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资料对该传真件所证明的事实加以佐证,因此,在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时,存在瑕疵的证据的证明力得到补强。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析解答】
        尽管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但是如果使用热敏纸作为传真文件使用的纸张,则存在不能够长期保存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容易褪色,或者传真机老旧以及信号灯问题,也都可能造成字迹模糊不清,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我们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如传真件应认定为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传真件有无伪造、变造情形;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传真件等。如果只有唯一的传真件而没有其他佐证予以证对方又予以否认的,则该传真件为孤证,证据效力有限。因此,在业务实际操作环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以严格规范的形式缔结合同。针对合同金额较大或者履行期较艮的单笔合同,应尽量避免采用传真件形式缔约,如果采用传真方式缔约的,应当立即要求对方以信函补寄合同正本或者双方及时另行签订合同书。针对购销行为较为频繁的合同,双方可以考虑先行当面协商一致订立框架协议、年度协议等总括性合同来确定双方
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其中约定传真件效力的条款,确定固定的传真机号码,再以传真方式订立框架合同项下的单笔合同和有关补充协议、单据。针对初次合作的业务对象或者涉足不太熟悉的新业务领域,应当尽量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数据电文形式并非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合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等四类情形,不能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第二,注意收集、整理、保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原件是预防法律风险的关键。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妥善留存合同和往来文件的原件,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单据、发票及腥行状况证明,对其加以整理并以适当方式关联起来,以便核查某笔交易具体的履行状况,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提供证明。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1条、第24条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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