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订立 >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承担条件与须承担缔约过

时间:2015-06-03 17:07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条件有四个(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要求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条件有四个(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①当事人须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其他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②该项法定责任是在
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而非合同成立后发生的;③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④责任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为订立而支出的各种费用、相信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的订约机会等。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缔约双方已达成初步协议,一方相信合同能成立但最终未成立而因此遭受损失;缔约之际一方当事人未尽附随义务而致相对人遭受损害等。
【小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德国学者耶林1861年创立,他认为当事人在缔约时已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合同的信赖关系,并因此而应承担必要注意的义务。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