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我国,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其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举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一些履行期较长、标的数额较大、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合同,如果要用这一形式,最好有两名以上能证明合同内容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具体有:
(l)合同书。主要有格式合同书和非格式合同书两类。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书。非格式合同书是指合同条款完全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同文书。合同书形式通常以“××合同”或“××协议”为其名称并置于合同文书的上方。
(2)信件。即以信件记载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3)数据电文。即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与电子邮件(E-mail)形式。当事人之间通过上述方式中任何一种订立了合同,有关的电报、电传、传真及记载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内容的文书本身就成为书面合同。
合同的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即指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便能生效的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即指不仅需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还需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才能生效的书面形式。具体有:
①公证形式,即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公证文书加以确认和证明的形式;
②鉴证形式,即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或其他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鉴定和证明的形式;
③批准形式,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准的合同形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需经国家商务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④登记形式,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
根据我国《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这些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般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般有: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租期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1)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向出租人交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行为就能推断出双方有延长租赁期限的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不作为的沉默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试用期限结束后对试用品未作任何表示,即表示沉默时,即可认定买受人愿意购买该试用物。但要注意,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是同意时,才能表示同意,否则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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