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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项目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效吗

时间:2015-05-19 09:35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2011年7月13日,Y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董某签订建立第九项目部的协议,并规定了Y公司与董某的权利与义务。同年8月30日,董某以Y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

  

      2011年7月13日,Y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董某签订建立第九项目部的协议,并规定了Y公司与董某的权利与义务。同年8月30日,董某以Y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刘某在同年9月3日将3万张十字卡送到第九项目部指定工地;每张卡3.5元,合计10.5万元;第九项目部收货后十日内给付50%货款,余款30日内付清。签约后,刘某将3万张十字卡送到Y公司指定仓库。同年9月4日,董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货物,货款共计10.5万元。然而货款一直未支付给刘某。由于第九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董某后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刘某多次追要欠款未果。因此,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Y公司给付货款10.5万元。
    公司负责人表示其确实收到刘某的货物,但是其并不认识刘某,这个是董某的货物,Y公司仅和董某草签了一份协议,给董某一个指定库房,董某无权在外订货,Y公司也没给董某任何手续和公章。董某是需要挂靠在Y公司下来承接工程。董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刘某与第九项目部的供货合同有效,第九项目部应及时付款,由于第九项目部没有合法主体资质,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故该项目部的债务由Y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实践中,建筑公司往往因工程需要而设立相关的“项目部”,此类项目部可独立完成特定项目,且项目部往往能够独立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等,一般都独立核算,由项目部负责人对建筑公司负责。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一般随着工程的结束而消失。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企业法人项目部的法定地位的认定。
    项目部不同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认定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可参考《担保法》第十条中所谓“职能部门”一词),其与公司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以前的法院内部指导意见中称为“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
    若A公司某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能够证明该项目部签订该合同时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那么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A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A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A公司替该项目部接收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A公司的工地,而且项目部是A公司名下的项目部,那么A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A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A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定第九项目部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九项目部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相关的法律后果需要由Y公司承担,至于第九项目部、董某与Y公司的关系属于Y公司的内部事务,Y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抗刘某的债权。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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