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使抗辩权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某住宅楼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完毕时,全部工程款付至90%,30日内办理竣工工程结算”,“A公司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向B公司移交完整的竣工图纸一套,延误一天,A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住宅楼于2005年7月开工,2007年6月竣工,竣工后,A公司随即向B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B公司以种种原因拖延办理结算。
2010年2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00余万元。B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逾期移交竣工图约违约金19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90%工程款的时间早于A公司移交竣工图纸的时间,在B公司未付清90%工程款的情形下,A公司有权主张履行抗辩权,拒绝向B公司移交竣工图纸,直至B公司付清相应工程款。因此,法 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先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作了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的运用是较为常见的。例如,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如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可以拒绝开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充分运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在发包人或对方当事人违约情形下,自身损失扩大。
【风险提示】
企业在合同履行中注重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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