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合同履行中的保密义务 【案情介绍】
某A、某B两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负有保密义务o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了B公司挖掘机的设计图纸,高价出卖给生产同类机械的C公司,并随后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不得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分析】
在磋商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公司之间往往会相互告知一些重要信息,这些重要信息包括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对于这些信息知悉方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知悉一方的当事人也必须保密,一旦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这些信息,就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保密义务贯穿于合同磋商、订立、履行、合同解除和履行完毕之后的所有期间。因此,公司在知悉对方的重要信息或商业秘密后,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保守秘密,防
止侵害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的各个阶段严守秘密,避免承担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
【风险提示】
本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A公司不遵守保密义务,并恶意出卖B公司的图纸,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