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现金应索要收据避免引发争议 【案情介绍】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尚欠的土方款5万元。××公司辩称,中秋节时应王某要求已经向其支付了1万元,当时出于信任,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据,但提供了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因此,只同意向王某偿还土方款4万元。王某不认可收到了××公司1万元。法院认为,因证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已经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涉及款项支付的交易活动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有无付款、付款的数额和时间等存在争议时,法律规定由付款方对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很多公司出于信任对方、或者为表示合作的诚意,不要求对方在收取款项时出具凭据,导致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即便是货款两讫,也务必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或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的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结算,安全、快捷,且往来账户的交易时间、数额清晰,银行出具的票据可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即使公司不慎丢失了票
据,也能够到银行重新调取相关的交易凭据。公司应当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交易凭证,以免吃哑巴亏。
【风险提示】
从本案来看,现金支付时,一定要及时索要收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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