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预定意向书”是预约还是本约 甲开发商与乙买受人签订了“房屋预定意向书”,约定涉案房屋的面积计算
最终以市房管局房产测绘队预售测绘面积结果为准;对于房屋的价款,特别注明
为“暂估价”,房屋最终价款尚需根据房屋交付条件和装饰、设备标准、配套基础
设施等进行进一步协商,在“暂估价”的基础上可作合理的调整。
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就其文义看,可有两种定性和定位:其一,一种
理论认为,意向书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二,“房屋预定意向书”为预约。
支持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为预约的理由之一是:诉争“房屋预定意向
书”是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达成的一种合意,其目的是缔约双方在将
来参照该意向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意向书所产生的义务也是双方当事人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该意向书生效后甲开发商就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交
付房屋,亦非对方当事人就有义务向甲开发商支付房款。甲开发商交付房屋的
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支付房款的义务,需要在未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
定。就此看来,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是预约,而未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才是本约。
支持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为预约的理由之二是:合同的成立需要具有当
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一致,其中的标的需要通过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才能加以确
定。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作为预约,其标的是确定的,而若作为本约,其标
的则不确定。因而,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只能是预约,而非本约。之所以说
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作为预约,其标的是确定的,是因为预约的标的是当事
人签订本约,涉案的本约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确定的。之
所以说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若作为本约,其标的不确定,是因为作为本约的
标的是甲开发商向对方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的确定需要具体的质量和数量。实
际情况是,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约定,涉案的房屋面积的计算最终以市房管
局房产测绘队预售测绘面积结果为准,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中约定的面积仅
仅是一个待定的可变参考面积,并非一个初始即确定的不变面积。诉争“房屋预
定意向书”在价款后面特别注明的“暂估价”仅仅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基准
参考最低价格,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终价款,房屋最终价款尚需根据房屋交
付条件和装饰、设备标准、配套基础设施等进行进一步协商,在“暂估价”的基
础上可作合理的调整,可见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约定的标的物价款不是确定
不变的合同执行价款。因此,本案预约中的标的条款和价格条款仅为当事人未来
磋商和缔结本约设定了一个可资参考的底线基准。既然诉争“房屋预定意向书”
仅仅有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而无确定的标的,没有交付商品房的具体时间,没有
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具体时间等条款,一句话,远非确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
约)的主要内容,那么,不能认定它符合(法释[2003]7号)第5条规定的可
将预订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签署尚需
当事人之间进一步磋商予以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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