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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时间:2015-04-09 09:29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二、实定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一、区分的标准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二、实定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
是实定合同。
三、射幸合同
    (一)射幸合同的界定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
合同、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在我国,保险合同为合法合同,予以
   鼓励;有奖抽奖或有奖销售有数额限制,数额过高者以不法论处。按《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者即
被禁止。
    (二)对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的简要分析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故以它为例分析射幸合同的特征。在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虽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
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确定。在保险期限内,若发
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
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
付的保险费的利益。可见,因保险事故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之发生的不确定性,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丧失或取得,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
性合同。
    (三)对彩票合同的简要分析
    彩票合同也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且在我国已经运用,受到人们的关注,故作
简要介绍如下:
    1.彩票合同的概念
    彩票合同,是彩票零售商或者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购买者为了购买彩票而
形成的合同。彩票发行机构是彩票合同的当事人,彩票销售机构是其代理人。
购买彩票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1 8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 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中国福利彩
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 9条规定,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
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
利彩票。
合同所涉及的彩票系一种特殊的凭证,在中奖场合,中奖人行使请求支付奖
金或交付奖品的权利,必须持有效的中奖彩票,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
票属于一种证券,而不单是一种证书,并且是一种有价证券。①
    彩票由国家特许的机构发行,直接上市销售,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供人
们自愿购买。《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
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均明定,福利彩票不记名。
    彩票既为一种有价证券,自理论上讲,对其承销也应该如同其他有价证券的
承销,可有包销和代销两种基本的方式。但从现在掌握的资料分析来看,尚未见
到包销彩票的做法,而全部采取彩票代销方式。2003年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更是明确规定,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
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从而明确否定了彩票的包销。我国有
关规章也一再强调,不允许转包销售彩票。①②
    彩票的代销,是指承销人代理彩票发行机构发行彩票,在代销期届满后,对
未能售出的剩余彩票,应退还给彩票发行机构。其特点是,其一,彩票代销时并
不移转彩票的所有权,承销期届满后,承销人应将未代销出去的彩票退还给彩票
发行机构,由彩票发行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其二,因彩票代销的承销人不承担风
险,所以代销的费用低于包销,彩票发行机构根据承销人销售出去的彩票总额的
一定比例,向承销人支付手续费;其三,彩票发行机构通过彩票代销方式获得的
资金数额是不确定的,且筹措的时间较长。
    由数个彩票销售机构联合承销某种彩票,便是彩票的共同承销。共同承销
是承销人之间的联合行为,它与数个承销人分别作部分承销不同,共同承销人
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比如“黄河风采”电脑福利彩票便是经中国福利彩票
发行中心授权,由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办,联合青海省福利彩票发行中
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共同组建区域销售系统,在所辖区域内
承销。
      在我国,电脑彩票通常由二级发行机构直接组织销售;即开型彩票通过二级
发行机构分发给各基层销售单位(彩票零售商),由各基层销售单位具体组织销
售。省级销售中心与销售单位的分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代理销售合同,有关主
管部门也多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管理中心,在选择销售单位时,要
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在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前须将销售单位的有关材料报彩票发行
机构审核批准。
    2.彩票合同的性质
    彩票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不是赠与合同,而是买卖合同;不
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合同;是格式合同;是射
幸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②
    之所以说彩票合同是射幸合同,是因为彩票购买人在购买彩票时,无法
断定自己能否中奖,中奖与否取决于非由合同当事人控制的不确定因素,比
如摇奖或者抽奖,相应地,彩票购买者除了一纸彩票要么一无所获,要么获
得巨额回报,具有“以小博大”的属性,因而彩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
同。之所以说彩票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乃在于为了保障彩票事业的健康发
展,必须要求彩票合同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做到诚实信用。《彩票发行和销
售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
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
手段发行销售彩票。这一规定也强调了诚信和禁止欺诈。另外,基于诚信原
则的要求,对于彩票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宜认定负有若干先合同义务、附
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
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对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
合同是否公平。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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