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可视为两个合同的结合,涉及三方当事人
三方当事人为出租人(买受人>、出卖人与承租人;两个合同为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首先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由承租人确定供货商和所购买
租赁物的条件;然后,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出资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最后,出租人将所购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2.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
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承租人可以通过该合同盘活资金。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在我国,公司只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此类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5.标的物一般按承祖人要求购买但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但实践中一般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出租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出租人保有所有权的目的仅是为了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在届满后让渡所有权,免去了保管或寻找新承租人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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