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范租赁合同中的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对对方的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2)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3)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4)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5)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比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6)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可以采取的防范办法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想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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