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合同三方可以约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的,应负违约责任,承租人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故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按照承租人要求购买租赁物
出租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标的物,但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由出卖人协助完成交付义务,并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向出租人的转移。
4.协助索赔义务
三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有义务协助。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金不但要为出租人收回购买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还要为出租人盈利。此租金为融资的对价而非融物的对价,故租赁物有瑕疵时
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承租人要承担租金风险,在由于其违约导致租赁物被收回时,仍应支付租金口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当事人就维修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承租人承担该义务。这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较强的融资性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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