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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时间:2010-10-12 05:10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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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合同自由原则,违约金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愿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2)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方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先予确定。当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按照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得以补偿:(3}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金条款才能适用。合同当事人没有违约行为,违约金条参就不适用。此外,违约金条款适用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

    2.违约金的性质和分类

    (1)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的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违约金的稳定性。这是违约金的基本性质。违约金的稳定性,体现在以下几佛方面:一是履行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的违约形态,给被违约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不履行、逾期履行等适用不同的违约金,它需要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二是违约全的数额、比例或者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三是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一般来说,违约金应视为损失赔偿,当事人如果担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适当予以增加。②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补偿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全立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适用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表明了它与损害赔偿的基本区别: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等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这就抹杀了违约金所固有的特点,而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2)违约金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可将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l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属于法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仅规定了约定违约金。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以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惩戒。所渭赔偿行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大陆法系民法之违约金,系以赔偿性为原则,而以惩罚性为例外。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民国时期的中国民法第250条规定,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因不履行而发生损害之赔偿。从我国《合同法》第ll4条第23款的规定来看,违约金既有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又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具体归哪一类,要根据个案情况来确定,即若违约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此时违约金为惩罚性;若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则此时违约金为赔偿性。

    3.违约金责任的构成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存在。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能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具有不同的形态,如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等,这些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仅限于某种违约行为的,则该种违约金责任只适用于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发生这种行为,则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责任为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违约金责任的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责任的事先约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当事人之问对违约金责任的约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合法或无效的违约金责任约定,不产生违约金责任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免责事由,合同违约方可以不承担包括违约金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

    (4)对违约金责任的限制。为了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我匡《合同法》对违约金责任做了必要的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金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430发布的《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批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确定的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复函和批复的原则一致。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实际上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合同中应约定事项的补充或者对当事人相关意愿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当事人填补合同欠缺的内容。逾期归还贷款行为实际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逾期贷款计收利息既包括金融机构应收的利息,又包括罚息即相当于违约金的部分:因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其他逾期付款行为的违约金计算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二是人民法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变化而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430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采取法定和约定两种原则,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采取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合同法》颁布前后,如果当事人对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经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发布司法解释。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的调整非常频繁,往往非常被动。所以此批复的出台,使得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1210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一50%。中国人民银行将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由固定利率改为浮动利率,而且各个银行在其贷款合同中也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很难在实践中按照中国人民银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来进行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所以目前,法院在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目时,采取在当事人自行主张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或贷款利率来进行计算的方式。

  5.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法》第ll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体现出了《合同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定位,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这就决定了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无论是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还是过分低于实际损失,违约金的补偿性都无从体现。而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虽然能够体现出为违约金的惩罚性,但是就影响了违约金补偿性与惩罚性兼具的特性,所以违约金只能是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适当地体现惩罚性。

    而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就是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提出调整的请求,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从法院对本栏目“违约金约定过高案”的判决中也可以看出,法院的裁量权在违约金的调整问题上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标准,何为“过分低于”、“过分高于”,在认定“过分低于”、“过分高于”后应当如何调整都只能由法官根据案情来确定。如何保证这种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ll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是统一违约金调整的裁量权的一种尝试,但是其中确定的比例是否合理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

    6.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违约金与赔偿金能否并用的问题。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即受损害方还有损失的,要以赔偿金作为弥补,可以说违约金和赔偿金并用,当无疑问。《合同法》实施以后,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其理由:一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此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得并用,受损害的赔偿可以用违约金的高低来调整,以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违约金本身就具有赔偿的性质。三是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即由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此外,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这是《合同法》第116条的明文规定。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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