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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6)

时间:2011-01-13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条规定: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是研制开发
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是研制开发技术,因而,该技术一经他人公开,那么就该技术本身的开发研究就已经没有必要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说其没有必要,是因为继续研究是对于研究资源的浪费;说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是因为被研究的技术一经被他人申请成为专利技术,那么委托方使用该技术则构成对在先成果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合同标的技术一经公开,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承担。

甲方(委托方)签订与履行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甲方(委托方)主要应该注意:

  一、合同标的。

  技术开发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方对于技术的需求,但是,由于信息资料的畅通、科技形势的发展等等因素的影响,委托开发的技术往往又处于动态的变动之中,有些在委托方看来非常先进的技术,可能早已是先进地区公开的秘密,或者是已经申请了专利,或者正在申请专利。因而,为了确保投入开发的技术具有相对的新颖性,避免重复开发,避免法律纠纷,在委托开发某项技术之前,最好能够咨询相关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明确该项技术在国内外(主要是国内)的发展态势。

案例1

某医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医院推销经营医药器材时发现,医院的收银系统仍然非常落后,医院基本还是采用人工收银,大大影响了医院的工作效率,于是决定开发一种专供医院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系统。经过向相关医院财务部门经过咨询,认为开发该类软件具有比较广阔的市场空间,遂找到某大学计算机教师石某,要求开发医院收银计算机系统。双方签署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约定了成果的交付日期。医药公司支付了首笔技术开发启动费用。石某依约如期完成开发交付时,市场上已经出现了铺天盖地的各种收费财务软件,包括医院专用收费软件,且售价便宜。医药公司以石某开发的款件技术没有新颖性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而成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有效,石某依约完成了科研开发工作,开发出来的成果之所以没有新颖性,系正常商业风险,理应由委托方承担,因此,判决医药公司支付给石某约定的剩余部分的费用。(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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