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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3)

时间:2011-01-13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因而,为了确保或者对于所需技术能够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委托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对开发方的开发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从技术合同的时间流向

  因而,为了确保或者对于所需技术能够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委托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对开发方的开发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从技术合同的时间流向来看,委托方主要着重检查开发方提供的开发计划和方案、开发方实施准备工作、开发方的研究进度、开发方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双方应该明确在各个阶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及时终止合同,委托方另行寻找合适的开发方。对于委托方来说,也许抢占技术的先进性、实效性是最重要的,仅仅开发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

七、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是一种高风险的合同,既表现在科学研究可能遇到的失败,也表现在失败本身原因的模糊性以及合同的不可逆性,即一旦违约,无法恢复原状。因而,为了明确双方在技术开发中的责任,很有必要仔细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尽量减少判断违约条件的模糊性。

  【案例】

  某钢铁公司随着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急需处理的生产废料逐渐增多。

  为了增收利废,保护环境,委托某研究所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钢铁公司向研究所支付了首期科研启动费20万元。研究所制定了研究开发计划但迟迟未予以实施,经过钢铁公司的催促,研究所才慢腾腾地开始进行研究,结果研究开发时间比原先约定的时间往后拖延了2年。研究所完成技术开发的研究以后要求钢铁厂验收,钢铁厂以研究所延期构成违约为由拒绝接收,成讼。后经审理查明,钢铁公司与研究所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条款比较齐全,双方就违约责任的约定比较含糊,只明确规定非科学技术本身原因无法交付成果的构成违约,需要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而对于延期完成的合格工作成果的是否构成违约或承担责任不明确。经过法院调解,钢铁厂接受研究所开发的技术,支付约定的款项,但是由研究所给钢铁公司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的技术指导。

  本案的解决结果当然是双方都比较满意的,但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其实复杂得多。技术开发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的失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技术的失败,这对于支付了经费并寄希望于所开发技术的委托方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因而,实践中,对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应该仔细、具体,分阶段地约定,也就是说,开发方在开发中的任何一个阶段的过失都可以构成违约事由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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