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我国对上述技术的研究、实施的场所、程序、人员、设备、检测和管理都有特殊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就该项目订立技术合同时应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委托方协助履行义务 技术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除了开发方必须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以外,委托方与开发方之间的紧密合作也是成功的重要因素。由于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非常明确,一般都是根据委托方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特定问题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因此,开发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要求委托方做好协助工作是开发成功的重要前提。 【案例】 某炼钢厂得知某能源研究所对于能源节约问题颇有研究,欲委托能源研究所研发一种节约能源的新技术。经过接触,双方达成意向,能源研究所为炼景钢厂研发一种专门针对炼钢过程中的能源节约技术,签订了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炼钢厂为能源研究所提供启动科研费、提供研发工作所需要的试验室、试用车间、炼钢厂掌握的一些内部技术资料,并提供两名技术人员协助。能源研究所依约制定了研究计划,抽调了精干的科研力量进行科研攻关,但是,炼钢厂答应提供的协助,特别是现有能源使用情况的资料迟迟不愿提供,致使能源研究所的研发工作进展缓慢。能源研究所要求解余合同,但炼钢厂反对,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后经查明,炼钢厂与能源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条款的约定基本明确,但是对于炼钢厂提供给能源研究所资料等协助条款约定得不够明确是导致合同迟延以致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都一致表示尚可以继续合作,两家握手言和。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委托方的协助履行义务问题。原则上,再技术开发合同中,偏向于违约的是开发方,委托方由于目的比较明确,较少违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委托方怠于履行协助开发方的义务往往也会导致科研举步不前甚至失败,而且很多情况下也给开发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望都会带来影响。 (责任编辑: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