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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4)

时间:2011-01-13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新技术成果。这里所说的 新 ,既包括世界范围的新、国内范围的新、地区范围的新、行业范围的新,以至于只要订立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新技术成果。这里所说的,既包括世界范围的新、国内范围的新、地区范围的新、行业范围的新,以至于只要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都可以称作。只要这种技术成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不知其存在,需要经过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花费艰苦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的,均可以归结为技术。原则上,这种新技术并不要求必须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而,这种更多是一种当事人约定的主观感觉的结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必须在双方密切合作下才能实现。

  技术开发合同,不论是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技术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应该在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竭力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还要在履行合同中真诚合作,密切配合,不能因为对方出现一点小毛病就纠缠不休。出现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以免贻误时机。技术开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双方应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实现合同的目的。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较大。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由于人们受现有知识水平或设备的限制,研究开发的失败和反复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科技攻关活动更是如此。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然而,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具有包括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项目目标无法实现的,是技术开发的正常风险。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鼓励人们创新,因而,法律对于技术开发中的风险责任的分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对于委托开发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对于合作开发的,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一方对于风险的产生有过错和另外有约定的除外:(责任编辑: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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