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技术合同 >

技术合同甲方乙方应注意事项(10)

时间:2011-01-13 15:11来源:未知 作者:漆律师 点击:
五、技术成果分享和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开发出某一种委托方需要的技术产品,但与承接合同、建筑合同不同的是,技术产品主要是智力成果,凝
五、技术成果分享和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是开发出某一种委托方需要的技术产品,但与承接合同、建筑合同不同的是,技术产品主要是智力成果,凝聚着开发方的劳动和智慧,同时也是委托方的财产和经费支持的结果,因而,技术产品本身就表现出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3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的规定,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原则上归于开发方,但是委托方拥有使用权,即使该技术被申请了专利保护也不例外。

  但是,对于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情况就复杂得多。

  【案例】

  某地一家新成立的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为了打开工作局面,允诺为某乡镇企业改进技术,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乡镇企业委托研究所以麦杆、稻草、芦苇为原材料制造一种高强度的建筑材料技术:

  乡镇企业提供工作场所和负责原材料,并派出员工协助,待技术开发成功生产出第一批产品以后支付开发费用。双方还就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在研究所研究人员的艰苦努力下,两个月后终于研制出了该项技术。乡镇企业如约支付了科研开发费用。不久,乡镇企业发现,研究所又将该项技术转让给邻县某生产企业。乡镇企业认为研究所私自转让技术成果的行为构成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要求研究所赔偿损失。成讼。后来经过调查发现,乡镇企业与研究所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对于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进行明确约定,研究所也未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对于双方未约定权利归属的技术成果,《合同法》规定双方均有权使用或转让,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乡镇企业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乡镇企业的失误之处就在于未与研究所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大致来说,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与分享有下列几种情况:

(责任编辑:漆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