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但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2、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进行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情况除外。 3、企业、研究试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标的范围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4、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开发的,属于技术合同,但简单仿制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5、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确属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项目,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对应用软件的复制、仿制、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7、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造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新技术成果。 (责任编辑:漆律师) |